民主与法制周刊|杨华:让法律为科技发展提供动能和保障

时间:2023-12-27浏览:61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科技创新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强调“科技革命总是能够深刻改变世界发展格局”“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科技是国之利器”“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吹响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科技发展对国家强大、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的高速发展,给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迥异于传统社会发展的巨大变革。但虚实融生的科技也面临如何选择发展、如何规避风险、如何解决争议等问题,呼唤法律能为科技发展标识方向并提供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健康发展是必然选择。

《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为科技的发展、进步和应用提供了重要保障。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这些规定都是激励和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为避免“越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安全,《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为科技发展应对面临的风险提供了安全保障。欧洲议会批准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以及我国今年热烈讨论的《人工智能法示范法(专家建议稿)》,是社会已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的明确信号。

我们一方面要利用法律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要注重高科技的安全治理规范,面对各类新科技带来的创新与冲击,必须不断完善调整科技发展的法律规范,实现科学技术安全、可靠、可控、健康发展。当前,除了已有的科技立法之外,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网络安全法》等都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但科学技术法律体系仍待进一步完善:一是要完善激励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法律规则,激发企业、个人、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优化科研成果奖励机制。二是要完善科技成果保护法,强化因科技创新形成的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算法系统等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三是要完善技术交易规范,将静态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应用,盘活现有科研存量、激发技术成果转化效能。四是要完善科技产业法,制定完善信息技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医疗制药产业、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产业、海洋技术产业、航空航天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五是要完善中国科技发展与国外科技发展的合作规范,为中国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不断探索科技前沿,进而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并掌握话语权提供可行的“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

当然,让法律为科技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要推进科技在法治领域的应用,强化智慧法治建设,实现科技与法律的融合。智慧法治涉及立案、侦查、检、审判、执行、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各个领域的智能化、信息化、精准化信息科学技术应用,还涉及代理人、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律适用的透明度、时效性、公正性的判定。智慧法治建设要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推进智慧法治系统工程建设。当前,各级司法部门分别建有自己的智慧公安、智慧检务、智慧审判、智慧法律服务系统,需要不断探索形成“一贯制”的衔接,这不仅涉及技术融通的问题,还涉及理念协同、规划科学、决策创新、标准统一、规则保障等问题,不断加强智慧法治探索,努力为在法治轨道上建成创新型国家、建成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教授  杨华)

阅读原文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