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风险该如何监管?日前,上海政法学院“数字法治三十人论坛”聚焦平台、数据、算法和反垄断监管。来自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等数十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
多位学者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数据资源、人才资源、计算资源与模型资源等方面的竞争。还有业界专家指出,企业商业活动已经呈现了明显的线上化、数字化特征,实行数字化经营管理、平衡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协调发展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郑州大学教授吕明瑜指出,人工智能所产生的风险,使其监管开启了“全球行动”模式。应根据人工智能的特点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包括研发设计、规划、施工、生产、增值服务等环节。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孙晋教授认为,传统监管难以穿透平台技术规范和自治规则的“面纱”,应通过对数字平台企业的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使技术法规在硬法与软法两种形式中兼顾平衡,实现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促进平台企业开展合规。
聚焦AGI创新发展对竞争法治的挑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指出,Web 3.0对AGI发展的推动迎来了多方面的关注,在数据来源、生成内容、生成过程等方面对竞争治理提出了挑战,涉及数据垄断、不正当竞争风险和算法/算力垄断风险。他认为,要规范和支持AGI发展,需要强化AGI要素聚积效应的监管和算法滥用监管,警惕数据主义滥用和算力资源寡占和理性对待AGI创新,探索AGI应用边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认为,监管者、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在讨论最前沿的科技问题时,应该不仅仅局限于竞争法域的监管思路,而应关注全面的、多方位的监管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监管基础、人力资源和硬件等方面相契合。在风险加剧的当前环境中,我国的监管机制也需要进一步考虑系统化、创新化的发展。
数字化发展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对专业建设、理论创新等带来深刻影响。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郑少华指出,面对新形势,上海政法学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数字法治学术活动,也正在有组织化的推进数字法治研究,以期通过多种方式构建数字法学学术交流的长效机制。数字法治不仅涉及地方法治,也涉及国家法治、国际法治。上海政法学院依托独特的研究优势和坚实的研究基础,持续推进数字法治研究的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