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大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筑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投资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物维修、改建、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等工程。
第三条 项目的论证
大修项目的论证由后勤保障中心牵头,设备处等部门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讨论),在每年7、8月份根据学校的规划和实际需求对下一年度拟安排的大修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的必要性、实施的内容、经费概算、有关建议等。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
大修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由后勤保障中心根据项目论证情况,结合下年度经费预算情况,提出下年度大修项目计划;
(二)学校组织专题会议对年度大修项目计划进行讨论,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三)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项目的报建
大修项目的报建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改建、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维修工程100万元以上,房屋修缮30万元以上需按规定进行报建。特殊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项目的招标
大修项目的招标工作由设备处具体负责实施,后勤保障中心进行配合。
(一)后勤保障中心将项目论证材料、上级批准文件、资金到位证明等递交设备处;
(二)后勤保障中心向设备处提供完整详细的工程需求文件;
(三)设备处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七条 合同签订与管理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八条 项目款项支付与办理
(一)大修项目款项支付和办理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后勤保障中心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大修项目竣工应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必须在保修期满后,经后勤保障中心确认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支付。
第九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施工组织与管理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在施工中重点落实以下制度:
(一)工程交底制。项目合同签订后,后勤保障中心召开工程交底会,就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技术要求、进场前需落实的工作、进场的时间和进场后的计划安排等内容对施工单位进行部署。
(二)开工教育制。施工单位进场后,后勤保障中心应及时对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等人员进行开工教育,对项目施工的安排、日常生活、组织管理等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相关工作和有关责任。
(三)项目监理制。大修项目委托专业咨询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专业咨询监理公司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配备监理队伍,按规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管。
(四)工程例会制。项目施工期间每周召开一次工程例会,会议由后勤保障中心组织,主要内容是讲评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要求。
(五)安全责任制。
1.施工单位在与学校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学校
及保卫处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2.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在进场后必须按学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并办理校园出入证;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各类安全设施;特殊要求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工程监理和后勤保障中心必须把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管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安全规定,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强化施工安全。
第十条 工程验收
(一)材料、设备进场验收、隐蔽项目验收由工程监理和后勤保障中心共同组织落实。
(二)项目竣工验收由工程监理、后勤保障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可请设备处、计财处、审计处和监察室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
大修项目没有增加和减少维修内容的,按中标价进行结算,不再进行审计。如有变更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在项目竣工后报审计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保修规定
大修项目的保修期限一般为一年。保修时间从项目通过
竣工验收移交之日起算。
保修期内项目如有质量问题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免费维修。
保修期满后,由后勤保障中心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如检查确认存有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免费维修,保修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整理与保存
大修项目完成后,项目招标资料整理和保存由设备处负责,审计资料的整理和保存由审计处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合同、施工等资料的整理和保存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
项目资料的整理必须规范齐全,保管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大修项目的论证、立项、招标、中标情况,均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确保大修项目工作流程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附则
其它维修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本规定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