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扩建项目(五期)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办理交底专题会议纪要(20160428)

来源:暂无编辑:暂无发布时间:2016-04-29点击:0

编号:001160428

上海政法学院扩建项目(五期)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办理交底专题会议纪要

 

时间:2016年4月28日8:00

地点:建设单位一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

学院基建办:张燕 潘高荣 焦鹏刚 黄思源

工程监理(思费科):王建刚

施工总包(申宏建设):于佳 潘佳富 陈施佳

纪要正文:                                               

1、本周工程例会已将《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补充规定(试行)》进行宣贯,并下发影印件。但本周施工单位在提交相关签证时,出现轻率提出现场签证,做无用功的问题。为此,再次做统一要求。

2、本项目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流程统一如下:

2.1现场签证办理流程:

2.1.1现场签证提出前,须有论证、商讨过程,不能由施工单位不经商讨、论证直接提出,须事先向工程监理单位口头提出签证动议;

2.1.2工程监理就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动议与财务监理进行沟通,由财务监理进行认可,如不认可,停止流程,如认可,流程继续;

2.1.3工程监理经请示建设单位同意后,召集建设、设计、财务监理、施工单位就财务监理认可的现场签证动议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

2.1.4现场签证动议一旦通过论证,施工单位拟采取施工措施方案及费用预算及时提交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收集后统一交基建办,由基建办与财务监理对接;

2.1.5财务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费用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单,意见单载明价款为签证事项的控制价,签证决算文件以工程监理签认的实际工程量编制后,交财务监理审核。财务监理审核结果作为本项目结算依据文件。

2.2设计变更办理流程:

2.2.1设计变更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提出,应先行征求设计意见,原则同意后,由建设、设计、财务监理或工程监理提出设计变更动议;

2.2.2.工程监理经请示建设单位同意后,召集建设、设计、财务监理、施工单位就财务监理认可的现场签证动议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

2.1.4设计变更动议一旦通过论证,施工单位变更预算及时提交基建办,由基建办与财务监理对接;

2.1.5财务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单,经审核的预算价款作为该项设计变更的控制价。

3、注意事项:

3.1提出签证动议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比照项目招、投标文件清单中是否存有该项内容,如有,不得提出;如能从招、投标清单文件中找出签证办理依据为佳;

3.2编制工程签证费用预算时,应适当留有余量,但不得超过10-15%;

3.3拟签证施工措施方案及设计变更的研究、论证,首先要确实、充分;其次要细致,工作量要核实;再次一定要结合现场。论证过程,财务监理一定要参加(涉及费用),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要详实,要有说服力。

4、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必须一事一单。

5、提醒施工单位,施工图预算必须配备专职预算员抓紧编制、核实,施工详图补充和深化要及早沟通,5月15日为设计单位出图截止日,要抓紧时间,充分准备,编制出详实的施工图预算。

6、施工单位需要提交工程例会研究的事项,必须提前进行沟通,按规矩办事,并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