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及移交保修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完善基建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工程代建单位代表学校协调参建各方进行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代建单位移交给学校基本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再由基建办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向相关部门办理校内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在工程移交后由接收部门提起,由代建单位根据基建办要求,督促协调保修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章 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施工单位自验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总包合同完成工程全部内容,经自验合格后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项目代建单位同意。
第四条 工程预验收
代建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预验收,使工程项目具备工程质量正式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正式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对照项目设计图纸、项目招投标文件,完成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对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通过工程监理单位的预验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监理过程资料及合格的项目监理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按照相关规定,在投入使用前需完成各项专项检测和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织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由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担任,副组长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成员为各参建单位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
(一)完成相关报告编制
工程质量通过预验收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质量正式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代建分别完成相关报告的编制并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其中: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分别编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代建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在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代建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并上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验收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整改完成符合要求后,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并上报至项目所属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监督踏勘。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各类专项验收后,由代建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三章 基建工程的移交
第九条 基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可进行工程移交。
第十条工程移交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实体(含钥匙)。
(二)工程项目资料移交,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甲供设备(材料)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各种设备使用说明等移交资料。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负责组织专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工程竣工档案,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工程项目资料并制定成册后,移交至项目所属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实体(含钥匙)同步由代建单位整体移交给学校基建办。
第十二条 项目整体移交给学校后,基建办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向项目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分别移交,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工程校内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移交前一个星期,由基建办通知接收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实体移交采用现场移交方式进行。交接各方按《上海政法学院工程竣工移交接收单》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由交接部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三)工程项目资料移交工作在建筑实体移交现场同步进行。
第四章 基建工程的保修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按现行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如保修期为双方约定,约定保修期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有变化时可根据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保修工作由接收部门提出,基建办督促总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代建单位进行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工程保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或管理)部门发现质量问题后填写《维保联系单》反映具体情况至基建办相关负责人。
(二)使用(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会同基建办相关负责人到场查看,属保修范围的,基建办负责协调代建单位对接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经双方共同确认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维修的,应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三)代建单位应根据基建办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维修,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基建办可按照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保金额的,可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质保期满后,由施工单位填报《项目质保金支付申请单》,经基建办和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开办费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未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追究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参建单位在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过程中怠于履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过程中出现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利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或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印发的《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2: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移交接收单
附件3:维保联系单
附件4:项目质保金支付申请单
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项目编码(报建编码):
施工许可编码:
建设单位: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 | |||
建安工作量 | 万元 | 建筑面积 | M2 |
此次竣工验收工程概况描述: |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明细表
竣工 验收 组 人员 签名 | 验收组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职务 |
组长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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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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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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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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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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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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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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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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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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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总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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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现场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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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现场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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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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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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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 |||||
提示: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
竣 工 验 收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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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及 结 论 | 验收组组长: 日 期: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明细表
项目编码: 建设单位(公章):
单位工程 名称 | 工程 类型 | 工程规模 | 备注 | ||||
指标 (面积) | 单位 | 数量 | 层数 | 造价 (万元) | |||
总价 |
注: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直径、装机容量等,房屋建筑除面积外,加层数指标。
工程类型指:土建、桩基、装饰、建筑幕墙、电梯、民防、园林绿化、市政、设备安装、室外总体、、电力、铁路、港口、水利、公用、住宅、其他
附件2
上海政法学院工程竣工移交接收单
工程名称 | 立项批件文号 | ||||
移交部门 | 接收部门 | ||||
代建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建筑面积 | ㎡ | 功能用途 | |||
工程结构 | 层数 | 竣工日期 | |||
工程地址 | |||||
交接内容 | |||||
移交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 接收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
注:交接单一式两份,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维保联系单
项目名称 | 竣工时间 | ||
申请部门 | 申请时间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维保内容 | (填写需要维保的内容、部位) 部门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接收部门 | 接收时间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维保回复 | 部门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项目质保金支付申请单
合同名称 | ||||
项目建设部门 | 项目负责人 | |||
供方单位名称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合同总价 | 结算价 | |||
质保金 | ||||
申请理由 | ||||
建设部门意见 | ||||
使用部门意见 | ||||
校领导 | ||||
支付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