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工程例会每周召开一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项目管理单位和学校基建办、审计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会议由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主持召开。
第一条 主要内容
(一)传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指示;
(二)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
(三)施工单位通报项目工作计划安排;
(四)监理单位讲评项目阶段性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听取设计(勘察)、投资控制单位和学校基建办、计财处、审计处的意见、建议和相关工作要求;
(六)讨论决定提交工程例会研究的相关事项,并充分征求各参建单位的意见;
(七)项目管理单位和基建办提出项目管理要求,明确有关事项。
第二条 会议议事程序
对需要提交工程例会研究的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工程例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前事先由议题提出者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经项目监理、项管、基建办初步审核后形成议题报告,并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提交工程例会研究议题的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对议题材料进行审阅,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
(四)工程例会研究议题可由参建各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出者应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提前做出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五)研究议题提出后,参会人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和研究,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做出最后决定。
第三条 工程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指定责任单位进行落实。落实责任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程例会决定,不得搞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工程例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四条 参加工程例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向基建办负责人请假。
第五条 工程例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记录,在会后需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在部门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第六条 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要根据项目进行编号,并经参会部门签字确认,归档保存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从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