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行政公章的管理,维护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部门行政公章指“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公章”。以下简称“公章”。
第三条 本部门行政公章由学校办公室批准刻制。
第四条 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公章由内勤人员专门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用。公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厨柜内。
第五条 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章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公章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六条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公章代表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在以基建办名义开展的各类事项上使用。一般仅用于工作联系,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公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严格履行登记审批制度。
(一) 用印人使用公章前必须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行政章使用登记表》,注明文件名称、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二)使用公章,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被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在用印审批权限范围内,用印审批人对用印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
(三)使用公章时,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四)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空白表格上用印。
第八条 公章的使用对于不同类别的文件,应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一)以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名义与校外单位或校内部门联系工作的文件。文件包括:各类工作联系函、各类申请表、各类校内上报件、各类情况说明及与按各职能部门要求上报并盖章的文件等。
⑴ 用印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行政章使用登记表》;
⑵ 报送文件呈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⑶ 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二)以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名义签发的A类工程项目文件。A类工程项目文件包括:工程项目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工程审价审定单、工程进度款报审表等与投资控制有直接关系的文件,以及发往项目参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单、监理回访单等文件。
⑴ 用印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行政章使用登记表》;
⑵ 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⑶ 报送文件呈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⑷ 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三)以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名义签发的B类工程项目文件。B类工程项目文件包括:除A类工程项目文件以外的由基建办签发的项目前期准备有关文件、项目验收申报文件、工程例会纪要、工程验收文件、工程归档文件、工程联系单、各类技术资料等文件。
⑴ 用印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行政章使用登记表》;
⑵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⑶ 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使用公章的,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印章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经办人) | 用印日期 | 年 月 日 | |
文件名称 | |||
主要事项 | |||
发往单位 | 份 数 | ||
审核人意见 | |||
批准人意见 |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印章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经办人) | 用印日期 | 年 月 日 | |
文件名称 | |||
主要事项 | |||
发往单位 | 份 数 | ||
审核人意见 | |||
批准人意见 |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印章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经办人) | 用印日期 | 年 月 日 | |
文件名称 | |||
主要事项 | |||
发往单位 | 份 数 | ||
审核人意见 | |||
批准人意见 |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用章审批登记表
序号 | 用印单位/部门 | 发往单位/部门 | 文 件 名 称 | 份数 | 日期 | 经办人 | 批准人 | 备 注 |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办公室用章审批登记表
基本建设办公室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