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补充规定(试行)
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按规范运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项目运行实际情况,就设计变更费用审核流程补充规定如下:
一、设计变更方案前期论证及审核流程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
项目审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技术核定单流程执行。
二、经论证和审核通过后确定实施的设计变更按以下流程实施:
1.基建办(项管)将会议研究通过的方案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设
计变更单给基建办(项管);
2.基建办(项管)将设计变更单(图纸)下达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
编制正式的设计变更预算并填写《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
3.施工单位将附预算书的《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提交基建办(项管),
基建办(项管)再提交财务监理单位进行预算审核,财务监理签署审核意见;
4.财务监理单位将审核后的预算意见提交给基建办(项管)和审计处进
行备案,基建办(项管)将设计变更任务下达给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5.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及时编制变更项目决算,决算书与《设计变更费
用流转单》一同上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
6.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基建办(项管)进行确认,基建办
(项管)签署意见;
7.基建办(项管)将设计变更项目决算书和《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
报送财务监理单位进行决算审核,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基建办和
审计处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审核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8.财务监理审核的费用应作为设计变更的控制费用。
三、本补充规定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