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办公室处务会议工作制度(修订)

来源:暂无编辑:暂无发布时间:2017-09-15点击:0

为规范基本建设办公室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基建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处务会定期召开,通常每月不少于2次,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二条 处务会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的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二)回顾总结上阶段工作,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措施;部署下阶段工作,目前工作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

(三)研究决定部门工作重大事项;

(四)组织本处室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和部门的规章制度、业务知识,提高人员素质;

(五)组织开展部门专题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

(六)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条 处务会议事程序

(一)处务会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二)提交处务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前事先由负责的科室进行

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议题报告,并准备好相关资料。

(三)提交处务会研究议题的有关材料应于会前1天提前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对议题材料进行审阅,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

(四)处务会议题由部门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提出。提出者应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提前做出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五)议题提出后,参会人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和研究,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做出最后决定。受处长委托副职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副职作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决定。

第四条 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指定责任人进行落实。处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处务会决定,不得搞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处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五条 处务会由处室全体人员参加,处室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处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

第六条参加处务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会议的副职请假。

第七条处务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素要齐全,内容要详实,在会后需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在部门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条 处务会记录本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日期,归档保存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从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