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三条 根据议题,党政联席会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事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教育与管理等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事关改革与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等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根据议题需要,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传达和讨论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学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讨论研究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等重要事项及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干部人事安排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事项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反腐倡廉建设、校园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总支书记、院长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指导性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院长提出,经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明确态度。会议主持人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集体投票表决作出决定。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举行会议,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政领导。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院负责人沟通协调,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凡涉及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并传达至全院教职员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经济法学院。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法学院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