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三条根据议题,党政联席会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事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教育与管理等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事关改革与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等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四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根据议题需要,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一般不应同时外出,因故必须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非常情况必须召开时,可指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1. 传达和讨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学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2. 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 讨论决定本学院人才引进、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考勤管理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4. 讨论决定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讨论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6. 讨论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7. 讨论决定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 讨论决定本学院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9. 讨论研究维护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10. 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党总支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党总支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本单位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院长提出,经书记或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对会前各成员提出的议题、以及议题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共同确定上会议题,形成上会议题清单。
第十一条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请假者可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院负责人沟通协调,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凡涉及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并传达至全院教职员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在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