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制度

发布者:许璐娜发布时间:2015-01-25浏览次数:79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院学术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学校相关政策,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织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重要问题的决策和学术水平的评定机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产生。其人选一般由教授、学科带头人、副教授职称的教学科研骨干和学院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二、议事原则

1.坚持从本院实际出发。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三、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院的学科建设规划、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方案。

2.研究决定全院的科研方向,科研重点,科研政策和发展规则。

3.研究决定学院科研奖励政策,纵横项和自选科研与对外服务课题的预审。

4.开展全院初级、中级职称初聘工作,推荐高级职称申报人选。 

5.推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培养方向。

6.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引进人选,把握人才引进质量与数量。

7.进行院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的审定工作。

8.积极组织申报科研成果的省部级和国家级奖励。

9.讨论推荐年度优秀科技成果,科技论文。

10.讨论、审议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

11、负责学术争议的仲裁,接受教师科研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

12、讨论其它有关全院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师资队伍等重大事项。

四、议事程序

1.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若主任不在的特殊情况下,由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结果。

2.会议的议题来自于学校下达和本院行政工作、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

3.对于学科、专业建设的每个议题须先由学科、专业、教研室认真调研后提出,交由院主管领导初审,最后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4.对于重大或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申报和重要技术成果的转让,由项目组在认真作好开题报告和初拟的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项目组或委员会成员代表或院主管领导向委员会进行议题的汇报与说明。

5.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委员会进行表决,并向学校推荐评审高级职务人员。

6.对于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多数赞成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形成的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7.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秘书担任。

8.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时间。

9.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经济法学院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