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团委、学生会是在经济法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的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组织,旨在督促广大同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是一个团结高效、代表民意、务实创新的年级干部集体。学院通过建立这样一个协作努力的集体,致力于构建一个老师与同学交流互动的桥梁。在广大同学的支持和配合下,实现年级事务的正常开展,实现年级良好氛围的营造,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年级建设的稳步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内部管理,规范成员行为,明确各部责任,高效、合理的提高学生会干部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结构
团委和学生会是两个事务性组织,两者统一在学院党委指导,团委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团委副书记一人;
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到三名。其中团委下设三个部门:秘书处、组织部、社会实践部;学生会下设七个部门:外联部、信宣部、网宣部、学术部、文艺部、体育部、社团联。
二、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各类会议及活动,由秘书处及时下发通知且实行回复机制,保证通知到位。
2.秘书处负责各类会议及活动到场的考勤,考勤人员需提前十分钟到场,考勤结果录入档案,作为最终优秀部门评选重要指标。(其中请假提前,事后不补,病假、事假分开记录,迟到等行为务必主动告知秘书处,否则以缺勤处理)
(二)会议制度
3.与会人员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如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由他人代请,干事请假须经部长同意,部长、副部长请假须经主席团同意,主席请假必须告知主席团其他成员,经团委书记同意,其中部长、主席团成员无重大是由不得请假。
4.各部门召开本部门会议前,需提前告知秘书处,会议结束后及时向秘书处上交会议记录。
(三)文件制度
5.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学期工作计划电子版交于秘书处,每两周向秘书处相关负责人上交一次部门未来两周工作计划电子版
6.各部门若举办活动需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通知、活动策划、活动新闻稿、照片、活动总结等电子版材料交到秘书处相关负责人,进行统一归档,各部门协助办活动需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记录交到秘书处相关负责人,进行统一归档。
(四)财务制度
7.日常用品采购方面:各部门因工作所需,购买本部门必需物品时,应事先向主席团提出申请,经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老师审核批准后购买并需开具发票,予以报销。
8.活动用品采购方面:各部门应在开展活动前做好活动预算,并写入活动策划中,经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老师审核批准后,购买物品、开具发票,予以报销。
(五)绩效制度
9.团委、学生会内部实行绩效制度,绩效结果作为学年末评优的标准之一。绩效量化工作由秘书处在学期中进行,学期末统计完成存档。
(六)责任制度
10.团委、学生会内部均采取首长负责制,即主席团向团委书记负责,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向主席团负责,部门干事向部长负责。
(七)异议制度
11.对于团委、学生会任何决策有异议者,可在知道该决策或应当知道该决策之日起七日内,向主席团提出。
(八)团委、学生会活动要求
12.活动流程
举办活动前,各部门要提前3-4周做好策划书及详细切实的预算清单,交予主席团,审批之后方可实施。(事后追补的活动经费概不报销,发票要求严格按照秘书处报销要求)
活动期间,承办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信宣部、网宣部做好活动前后的宣传工作。(若因通知延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部门承担。)
活动结束,承办部门应上交总结并配以活动图片,发送电子版一份于秘书处存档。
13.活动证明
各部门每次开展活动,需以综测证明的形式给所有参与人员开具活动证明,并于每月末发至秘书处邮箱存档。
(九)部门工作要求
14.计划与总结
(1)新一届团委、学生会负责人确认后,新老部长交接好相关工作,在开学初,根据团委、学生会管理细则制定好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新一学期的工作规划,并将电子版发至秘书处存档。
(2)学期中,各部门需向主席团递交工作进程报告,并将电子版发至秘书处存档。
(3)学期末,各部门需向主席团递交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发至秘书处存档。
(4)各部门需在招新前,确定所缺工作职务,确定所招人数。
15.各部门必须明确整个团委、学生会团结于主席团周围,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安排,有任何活动务必向主席团说明。
16.特别部门相关规定
(1)信宣部、网宣部:负责学院宣传工作(线上线下),各部门承办活动前及时与信宣部、网宣部联系,发布活动消息。活动前的海报设计等工作至少提前一星期告知;活动跟拍及新闻稿撰写至少提前一天告知。
(2)外联部:所拉赞助的合同或凭证,需在秘书处备份存档,派人专管资金,做好支出记录,与主席团保持联系,积极为学院活动寻找资源。
17.在未来活动中,各部门不仅要保留传统优秀活动,更要积极举办丰富可行的品牌活动,加大创新,为学院注入新动力。
18.各部门要考虑到本部门的未来发展,适当培养接班人,将部门优势传承下去。
三、附则
19.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秘书处享有本规定最终解释权。
20. 本规定自宣读之日起施行。
经济法学院团委秘书处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