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推行二级学院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我院以学校《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依据,结合我经济法学院帮困助学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实际开展的工作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我学院参考相关特殊情况经审核通过出来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坚持以学校制定的制度为依据,以学校下发的文件为基准,按时保质地完成学校布置的每一项帮困助学工作任务,切实保护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我院帮困助学工作组:由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组成领导机构;下设经济法学院学生干部组成的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日常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我院帮困助学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六条 加大宣传,尤其利用新生入学教育的契机,向新生普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确保各项资助政策人人知晓。
第七条 帮困助学工作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我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我院所有帮困助学工作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源头和基础,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组织机构的相关运作下严谨审慎地筛选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我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学校下拨的资金合理分配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及一次性补贴金等金额。
第十条 在学校下拨资金不能满足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求的情况下,我院将权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院优秀奖学金获奖情况来平衡受助资金。
第十一条 我学院设立电子信箱和工作热线39227197,凡有意见或建议均可通过上述渠道向我学院帮困助学领导机构或经济法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反应或申诉。
第十二条 具体评选条件参见学校具体要求。
第二章 困难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需要申请的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填写随通知书寄送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第十四条 以上两个表格都必须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如未盖章或经办人未签名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学生将认定表交给带班辅导员,辅导员负责按时收齐并作初步认定和相关班级民主评议。学生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各班辅导员收齐后递交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资助管理中心每天分派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负责让学生再次检查个人信息并且亲自电脑输录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我院资助管理中心将会以电话审核的方式抽查认定申请表中数据明显虚假的,做到认定工作实事求是。
第十八条 我院资助管理中心在分管资助工作辅导员相关指导下复核认定的初评名单。我院将会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在我院宣传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意见可通过本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我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异议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保我院困难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奖助学金工作
第十九条 我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协助综合素质测评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领工作。(具体申报条件详见《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按时登录校园网学工办网页下载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指定时间截点内递交各班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 各班辅导员收齐申请表后递交我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将初审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自主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我院将采取与困难认定工作相同的公示程序公示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四章 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按《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各班辅导员对借贷学生填写的学生资助个人情况信息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送交我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再次审核。通过后递交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对毕业离校前的学生按照银行政策要求帮助还贷,对未还贷的学生进行温馨提示,减少我院不诚信或不还贷比例。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解决经济困难,我院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七条 我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加大力度做好勤工助学宣传工作。尽量为学生提供大量有关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渠道。
第六章 学费减免工作
第二十八条 我院学费减免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进行学费减免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相关特殊情况予以100%、50%、30%、15%不同等级的减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讨论稿)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经济法学院帮困助学工作组负责解释。
经济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