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学费减免办法》和每年度学工办部署的具体任务,结合经济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额度
依据学校划拨给本院的资金总量及名额,予以减免。
二、优先申请条件
(一)本年度内,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未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优先;
(二)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优先;
(三)本学年度内遭遇重大疾病、重大变故、重大自然灾害者优先;
(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等表现优秀者优先;
(五)经本院认定的,其他可以申请的学生。
三、不予减免情况
(一)上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得申请本学年度学费减免;
(二)在学费减免的当年度自然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等高级别奖学金的,或获奖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不予考虑;
(三)本年度和上学年度因违法、违纪而受处分者,不得申请本学年度学费减免。
(四)经本院认定的,不予减免的学生。
四、所需材料
(一)《上海政法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可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上下载)
(二)孤儿证、残疾证、重大疾病病例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或当地街道、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证明。
五、组织机构
经济法学院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组牵头,本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具体工作,根据学校学费减免办法、结合本实施细则开展评审工作。
六、工作流程
学生先行网上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打印后附随相关佐证材料交学生辅导员处→学院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调查、审查、提出减免额度建议,对拟上报名单公示3日→上交(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院对学费减免的评议依据、过程和结果形成文字材料,经学院评审小组签字、盖章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本办法自2014年11月7日起实施。
经济法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