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 2022-07-04浏览次数: 10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课程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中心环节,对培养高质量人才、提高师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课程质量,突出学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办学理念,体现学校专业特色,有计划地扶植已有一定基础、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重点专业主干课及新专业的某些新开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课程建设应体现先进的教学理念,追踪学科前沿,着力于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原则,注重理论研究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特色课程为重点,积极推进学校整体课程体系改革;重视网络化、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第三条 申报与审定
(一)申报条件
1.有较强的学科基础,以学生受益面大、对学校的学科和专业发展起重要支撑、示范作用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特色课程或新专业的新开课程为主。
2.有较强的师资队伍(至少有3人,其中2名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主讲教师)和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梯队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主讲教师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
3.有科学的建设方案,包括该课程重点解决的教学问题、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设计与组织、教学方法和手段改进、考核方式改革等教改方面的设想,课程建设实施规划、进度及阶段目标、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和预期效益等,方案应思路清晰,措施有力。
4.教学文件齐备,教学环节完整。有完整的符合学校要求的教学大纲;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如教案、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
5.有适应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
6.考核手段科学,符合课程要求和特点,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
7.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过学校“教学示范岗”称号、示范教研室、优秀教学团队中的年轻教师,以及长期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工作,且所授课程教学效果优秀(须提供教务处认可的证明材料)的讲师,经所在部门推荐也可申报;同等条件下,获得教学示范岗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优先考虑。
8.因项目到期未完成而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有尚未结题的各级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已获各级立项的课程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课程建设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以学院(部)为单位、由学院(部)课程组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将所有申报课程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各类课程建设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建设内容
1.教学队伍建设
(1)教学队伍结构(含职称、学历、年龄结构)
(2)教学能力与学术水平(含课程负责人及主讲老师教学背景与教学能力、课程主讲人情况、科研立项和成果)
(3)教学改革与研究(含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获奖等)
2.教学实施
(1)教学文件(含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教学情况总结表、辅导资料、教改经验等)
(2)课程内容(含课程内容设计与组织)
(3)教学方法与手段(含教学理念与教学设计、教学方法的使用及效果、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情况)
(4)教学条件(含教材建设、教学资料建设、实践教学条件等)
3.教学效果
(1)授课质量(含讲课质量、课程的启发性和创新性、教学态度及教书育人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
(2)综合评价(含督导、同行、学生评价)
4.课程特色
第四条 立项、中期检查与验收
(一)立项
已立项的各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双语课程、全英语课程等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先签定《课程建设项目协议书》(一式三份),根据立项协议书中的条款,按计划进度认真落实各阶段的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日常的课程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学院(部)与学校职能部门应经常了解进展情况。
(二)中期检查、验收
课程建设项目在建设中期和末期分别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其中,市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验收的结果须上报市教委。中期检查和验收采用网络评审和专家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是《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课程中心栏目建设标准》(可从教务处资源下载栏目下载)。
1.项目组应按照《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课程中心栏目建设标准》,对课程建设内容逐项落实、完善,并做好课程网站建设工作(含课件、课程录像等)。其中,中期检查的课程须完成一半的课程网站建设任务,结项验收课程须完成全部课程网站建设任务。
2.填写《中期检查表》或《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
(三)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的,学校按协议划拨相应经费;对中期检查或验收不合格和未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达标的课程,学校将视情形给予该课程限期整改、停拨经费或取消项目、追回经费并停止该负责人申报下期课程建设项目一次。
第五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各类课程建设经费分三次划拨:项目立项签定协议后,划拨总额的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总额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划拨剩余20%经费。
(二)课程建设经费为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有关开支应按财务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