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 2024-12-27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规范对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全日制本科生申报的国家级、上海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立项申请、中期检查、结项评审、经费使用等。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是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参与科研训练与创业训练的重要载体。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队精神,增强学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  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和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的项目。

(二)创业训练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训练环节的项目。

(三)创业实践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项目。

第五条  相关批准程序由教务处负责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领导和协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管理办公室主任。

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包括政策制定、宣传、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凡能在毕业前正常结项的,均可申请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申请人要求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第八条  项目选题要求:立意新颖、目标明确、理论依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仅限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同一申报人或参与人不得以相同或类似项目重复申报。

第九条  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在校本科生可自行联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由专任教师担任,须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每位教师最多指导3个项目。

第十条  申报步骤: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请表》,每个学生每年度只能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名;

(二)专家评审。双创指导中心负责申报材料汇总,并交至教务处,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批准立项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依照可行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原则,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

(一)在指导教师辅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创新创业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二)选题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三)研究目标和成果是否明确,是否有先进性或有突破;

(四)研究内容是否充实、结构完整、逻辑清晰,项目是否具有创新点或特色;

(五)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已完成;

(六)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三个级别:校级、上海市级和国家级。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后择优推选至上海市教委,立项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推选比例根据市教委当年下发的有关通知予以确定。

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择优推选至教育部,立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推选比例根据教育部当年下发的有关通知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校级项目获上海市级立项后,应在校级项目的基础上开展新的扩展性研究,取得预期成果,通过结项评审方可顺利结项。

上海市级项目获国家级立项后,应在上海市级项目的基础上开展新的扩展性研究,取得预期成果,通过结项评审方可顺利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时限为12个月。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学校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采取适宜的指导模式,激发学生的自主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制定设计研究方案,自主分析总结,培养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或参与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换。

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各级别项目批准立项后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组成员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的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实施:

(一)以相同或类似项目重复申报、立项;

(二)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经费使用不当;

(五)当年度一人负责或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

(六)其他需要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项目经费不列支指导教师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国家级、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础上培育产生,各级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学校预算经费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校级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在项目正式立项后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项目获批为上海市级、国家级项目立项后,学校将根据项目级别,补齐经费差额。

各级别项目如未能完成结项验收或者结项验收不通过,学校将收回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调研费、材料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通信费、资料费、会务费等内容的开支。经费使用按批准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级别项目进行结项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校外专家、教师担任,每组专家不应少于3人,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结题工作内容与程序:

(一)结题安排。结题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项目组根据学校通知准备结项材料;

(二)提交材料。项目组根据学校结题验收时间安排,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结题报告、总结等项目结题材料。所有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

(三)组织答辩。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阅,答辩具体方式可以多样化,但应包括以下环节:

1.学生汇报本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参加项目工作在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创业思维与能力的培养方面所取得的收获。创业实践项目还应汇报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市场前景。

2.专家提问与项目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研究论文或总结报告以及现场汇报中存在的疑点、错误及应改进的方面,考察学生的独立工作和团队协作能力等。

(四)公布结果。学生答辩结束后,专家组应根据指导教师意见、材料审阅意见、答辩情况做出项目结项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果向全校公布。对于不及格的项目,给出终止或延期的具体建议。

第七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鼓励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学校将组织项目优秀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进行项目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校级项目、市级项目及国家级项目按期结项后,经学生(负责人或参与人)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冲抵劳动教育学时,冲抵办法详见《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劳动教育学分认定方案》(沪政院教〔2024〕63号)。

第二十六条  经市级以上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纳入《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沪政院学〔2019〕52号)实践能力分,按相关规定予以加分,具体计分标准由二级学院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