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课程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试的科学、公正、可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研究和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的课程(含实践环节)一般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第四条 考试在学期末进行,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考试方法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笔试或口试等形式,闭卷或开卷等方式,由教研室确定。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教研室组织安排,一般在学期考试前进行。
第六条 考试命题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考虑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可以由教研室集体拟定或由题库抽取,也可以由教研室主任指定的教师统一命题,但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
第七条 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试题难度要适中,要易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期末考试的命题范围应包括全学期的内容,要有一定的覆盖面(教学大纲75%以上的章节)。凡课程相同,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八条 笔试课程(包括考查科目)要求同时出具A、B两套命题试卷,难度、范围、题量大致相同,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5%。并制定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5分以上的题目应明确采分点)。
第九条 命题要尽量规范化、科学化,逐步采用标准化试题。命题卷格式一律采用教务处规定的标准试卷,试卷题型一般不少于4种。凡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务处可以不接受制卷。
闭卷与开卷试题不得设在同一试卷上。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中允许携带特殊考试用具的(如计算器、收音机等),应在命题拟题单上注明。
第十条 考试命题拟定后由教学秘书交教务处,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套命题,统一制卷。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教务处正式批准后,可以缓考一次,否则按旷考处理。
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学校卫生保健科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同意的缓考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参加该课程下一次考试,以实际考核成绩评分、记载。
第十二条 为了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取消该生期末考试资格:
(1)未注册者;
(2)未选课者;
(3)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包括实践环节)总评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者,可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是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部分,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可以由学生出勤、回答问题、作业、测验、实验、操作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经系(部)、教务处批准,可调整成绩的比例,但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得高于30%。
第十六条 考试阅卷原则上要求采取封闭式集体阅卷。有条件的课程,可实行流水阅卷,交叉阅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等现象。
第十七条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性课程考核成绩可按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并用平均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按《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教育实施完全学分制的规定》中相关内容确定。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登录(书面登录和网上登录),书面成绩登记表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报教务处。成绩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正成绩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的考后试卷由教务处保管,考查试卷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保管,试卷保管期限本科为五年,高职为四年。
第二十条 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管理。各课程主讲教师或教研室主任任课程主考,实行主考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按学院指定日期或场次选派。各学院应加强监考环节的管理,对监考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其他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发现泄密、漏题、送分和监考袒护学生违纪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正确认识考试的目的和要求,在考前要进行系统的复习,作好准备,争取考出优秀成绩。考前不得向主讲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学工办负责人、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有关成员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部署、检查、巡视和总结。
第二十五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巡视人员检查各学院(部、中心)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对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监考、对作弊行为不闻不问或在考场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常规考务工作,安排组织全校考试课程考试,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调控,裁定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考试中的有关事宜,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中心)负责人,总支书记、教学秘书组成的学院(部、中心)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中心)有关课程的考试组织和本学院学生考试的管理工作。考试过程中及时通报处理各项违纪事件,做好考务、保卫值班等工作,考后及时写出考试工作总结,并交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