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政院财【2016】96号 2016年3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报销,根据相关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支出报销。
第二章 报销时间及流程
第三条 财务报销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现金报销9:00)—11:00,下午13:00—15:30。
每周五下午财务对账,暂停报销。
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财务结账,暂停报销一天。
寒暑假期间暂停日常报销,计财处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办理特殊及紧急支出业务。
第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网上预约报销,具体流程为:登陆学校信息门户网站—进入财务预约报销系统—网上填写报销单—预约报销时间—打印报销单—将签字后的报销单及相关单据送至计财处—计财处审核通过后打卡支付(或审核未通过退回修改)。
第三章 报销细则
第五条 网上报销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报销单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可进入网上报销系统进行修改后重新打印。
第六条报销的发票(或收据,下同)应为原件,且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且购票人与开票人一致的发票,或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收据。
每张发票上必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上海政法学院)、日期、内容、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发票(财务)专用章。
如发票遗失,必须取得原开具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凭据。
除税务部门有单张发票限额要求外,连号发票一般不予报销。
各类购物卡、加油卡、ETC卡、公共交通卡等有价证券类发票不予报销。
第七条批量购买办公用品、图书等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应附商品清单(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售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网上购买的应附清单页面打印件。
第八条 凡购置固定资产,应先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报销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一条报销差旅费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文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还应提供相关通知。
第十二条 除一般餐结算需提供经审批的《上海政法学院客饭单》及发票外,报销国内公务接待费应当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上海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上海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及发票。
第十三条 报销公务出国经费应当提供相关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
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发生的经费一般不予报销,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国外取得的报销凭据,应当由报销人将其主要信息翻译成中文后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国外发生的外币支出,按照报销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时汇率中间价结算。
第十四条单张发票金额在200元(不含)以上的,应当采用支票、单位转账、公务卡等方式结算,一般不报销现金。可报销现金的项目主要包括劳务费、零星交通费、零星加油费及其它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五条购买公务机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单位转账结算。
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从其它途径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即购票时应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十六条公务卡支出应当于还款日前至少一周提交计财处报销,以免产生利息和滞纳金。
公务卡刷卡报销应附POS机签购单,网上消费应打印公务卡付款网页或提供消费当月的公务卡银行对帐单。
第十七条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开具日期为准),原则上应在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报销。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十八条 经费审批人应从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一般预算经费单项支出(即单张报销单金额,下同)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再报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领导审批签字;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5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校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条 二级管理切块经费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单项支出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签字;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再报科研处负责人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签字;5万元以上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
横向科研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二十二条 按课题制管理的教学类建设项目及央财项目经费,单项支出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再报教务处负责人和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签字;5万元以上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出国费等项目一般应在事项完成后一次性报销(填写一张报销单),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次报销的方式规避领导审批。
第五章 业务借款
第二十四条 在落实资金渠道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以借款:需提前预支劳务费等方可取得收款人签收单;确需先行付款方可取得对方单位提供的收款凭据;其它特殊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业务借款应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部门和借款人、借款事由、经费来源、借款金额及借款方式,先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借款单金额超过2万元(不含)的还需报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六条业务借款一般应当做到年中借、年内清、年末无余额。借款人取得相关报销凭据或相关业务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冲销或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1万元(不含)以上的现金借款应当提前一天通知计财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