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发挥课题配套资金的激励作用,为课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保障,规范课题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积极引导教师申报高层次的研究课题,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院予以配套经费的课题,适用于省部级政府部门公开招标的、并由政府资助的国家级课题和省部级课题。
(一)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软科学基金课题;
(二)省部级课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部委课题。
第三条配套条件
申请学院提供配套资金的课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的立项书或相关文件;
(二)课题的第一负责人为本院教师;
(三)申请人提供课题立项和评审结项的完整材料;
(四)课题经费已经拨入我院计财处账户。
第四条配套比例
(一)获得国家级课题的,学院按照 1:1 的比例配套。
(二)获得省部级课题的,学院按照 1:0.5的比例配套。
第五条 配套方法
课题类型 | 结项且验收成绩良好以上 | 结项且验收成绩合格 | 未通过验收 |
国家级课题 | 1:1 | 1:0.6 | 0 |
省部级课题 | 1:0.5 | 1:0.3 | 0 |
注:凡省部级以上课题延期结项的,必须以课题审批单位的审批函为准。凡延期项目,其相应配套资金减少30%。
第六条 管理费用
学院按照课题配套经费 3%的比例收取科研管理费。
第七条 申请程序
课题结项后,凭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项书向科研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的课题配套申请,由科研处负责报分管副院长审批,批准后在 30 日内给予课题配套批准书。
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具有特别优异的成果或取得特殊社会效益的课题,需要学院提供配套经费的,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院长批准实施。
第九条 课题配套经费使用管理
课题配套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生效和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