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2637

 2017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道德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所有以上海政法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与学术准则、学术诚信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所有以上海政法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及相关机构所颁布的学术规范和相关规定,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还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须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任期与学术委员会相同。

第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副处长担任。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的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正式备案、启动程序,组织人员对举报相关事宜开展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调查。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决定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必要时,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调查组人数原则上应当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委、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七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查询资料、询问证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的不同作用。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调查工作基础上,将调查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结果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认定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并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