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和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等6个管理文件,经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
2019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政法学院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安全,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及《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房屋资产出租是指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资产及其构筑物让渡给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使用的行为。出租对象包括:
(一)为学校师生提供便利公共服务的单位(如便利店、超市、食堂、银行、邮局、书店、洗衣房、理发店等);
(二)建设、运营电讯基站等城市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
(三)承担公共服务特殊项目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其他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辅助性服务的对象,或与公益服务职能相关或对外延伸公共服务需要相关的对象(如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房屋资产出借是指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资产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在上海市财政局综合管理的框架下,由上海市教委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作为学校房屋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全校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建设及实施、财政资产管理平台信息维护、出租出借事项申报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组织实施公开招租;计财处负责房屋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财务核算;审计处负责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审计监督;后勤保障处(青浦校区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学校弱电机房和电讯机房的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和合作发展处、普陀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普陀校区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出借方案拟订、组织可行性论证、确定公开招租底价和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根据房屋资产出租用途分类制定管理办法、出租出借收益的催缴和维护租赁合同的权力。
第七条 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实施分类管理、从严审批。未经学校审议并报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房屋资产,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学校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第八条 房屋资产在出租出借前,由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提交出租出借方案并组织可行性论证,资产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论证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房屋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资产处报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出租出借房屋资产在一个月以上的,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租出借房屋资产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报上海市教委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报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材料包括:
(一)学校房屋资产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拟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六)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合同需要更新签订内容或续签,或出租出借期满后需继续对外出租出借,由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按本细则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学校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资产委托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细则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 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 学校房屋资产拟出租出借事项经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资产处再根据《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组织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的底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由学校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单位对拟出租房屋资产的租金进行事前评估,据此提出标的合理租金建议价格,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如有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确定承租方的特殊情形,由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资产出租的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租赁合同(协议)一年一签。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由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与承租方共同协商,学校通过后报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承租方若需对承租房屋资产进行装修,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免租金装修期限(承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为15天,100至300平方米的为30天,3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免租金装修期增加5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第十八条 房屋资产的租金收入按照国家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国库,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开招租工作完成后,资产处应及时将房屋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请、审核、审批、执行情况和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房屋资产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租金收缴、水电费收缴、停车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租金收缴由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房屋资产租赁合同》向承租方发出《房屋资产租金付款通知书》,租金必须直接汇款至上海政法学院账户,由计财处开具相应票据交承租方。
第二十二条 水电费收缴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承租方用电应使用后勤保障处安装的预付费装置,先付费后使用。对于用水量较大的承租方,单独设立水表并收取水费。水电费必须直接汇款至上海政法学院账户,由后勤保障处联系计财处开具相应票据交承租方。
第二十三条 停车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的房屋资产装修方案报后勤保障处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房屋资产装修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二十五条 出租出借房屋资产公共部位(主要指房屋资产的楼梯间、通道、电梯等)的保洁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六条 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保卫处与承租方签订《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负责进行日常治安巡查,并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退租由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学校房屋资产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纪委、监察室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资产处。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