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19-05-07浏览次数:4431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和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等6个管理文件,经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

2019年5月5日


为做好学校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工作,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库存物品保管原则)

(一)集中保管原则:所有未发放使用的各种物品,应采用集中管理的办法。

(二)分类保管原则:为方便管理和发放,进库的各种物品,应按其性能、用途和保管要求,分门别类地存放和保管。

(三)缜密保管原则:在整个管理过程中,都应认真负责,仔细周到,库存期间如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仓库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条(工作内容)

(一)科学分类,定点存放。进库的物品要按其性能、用途和保管要求进行科学分类、记账、编号、定位存放等管理工作。

(二)定期检查,科学保养。进库的物品要按照其性能和保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腐、防锈等措施。在保管过程中,应加强对仓库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条(账目和报表)

(一) 库存物品在资产管理系统建立明细账目,同时定期导出纸质报表手工做账,切实做到账物相符。

(二)管理员定期输出库存物品报表,报资产处领导;

(三)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

第四条(出入库原则)

(一)先入先出原则,保证物品在仓库中的最短停留时间。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时,无资产处领导书面批准,严禁出入库。

(三)禁止入库已经确认的不合格产品。

(四)禁止私自出入库,非仓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出仓库。

第五条(采购入库程序)

(一)设备到货前,采购人员在资产系统启动验收入账程序,上传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到库货物的性质、特点和数量,确定物品的存放地点和保管方法。

(二)设备到货时,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根据购置合同及清单核对供货单位提供的装箱单、发货明细表等,共同进行设备验收,核对无误后共同签认设备验收入库单。如发现与购置合同及清单不相符、物品数量或质量有问题,以及必要的证件不齐全的,不得入库,中止验收,退还供货单位。

(三)设备搬运入库时,应按照设备外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搬运;在堆码时,应按照仓库堆放距离要求、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

(四)设备搬运入库后,采购人员与资产系统管理员、仓库管理人员和资产处领导在资产系统完成办理入账手续,打印资产卡片,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条(转移入库程序)

(一)转出人员(转岗、离职、退休等)将物品归还仓库前,先在资产系统启动调拨程序,提交所在部门审核。

(二)资产处指派人员复核,核对无误后资产处领导审批。

(三)仓库管理员接收物品入库,核对物品名称、资产编号和数量,打印资产卡片,资产处管理员确认卡片并在资产系统完成调拨程序。

第七条(待报废入库程序)

(一)待报废设备使用人员或部门资产员在资产系统启动报废程序,提交所在部门审核。

(二)资产处指派人员复核,核对无误后资产处领导审批。

(三) 仓库管理员接收待报废物品入库,核对物品名称、资产编号和数量,打印资产卡片,资产处管理员确认卡片并在资产系统完成报废程序。

第八条 (申领出库程序)

(一)申领人或部门资产员在资产系统发起申领程序,注明设备名称、数量。

(二)申领人所在部门审核后提交资产处负责人审批。

(三)仓库管理员在资产系统选定物品,通知申领人打印资产卡片。

(四)仓库管理员凭申领人签字的资产卡片发放设备。在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与设备领用人员须共同清点核对出库设备的仪器编号、数量以及外包装等。设备出库后,如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申领人承担责任。

(五)设备出库后,仓库管理人员清点设备结余数,资产系统管理员根据出库凭证(资产卡片),更新资产系统库存,完成出库程序。

第九条(借用出库程序)

(一)借用人填写借条(借用设备申请),说明借用理由、借用设备规格、数量,借用期限(归还时间),本人签字。

(二)借条交借用部门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提交资产处领导审核批准。

(三)仓库管理员根据借条出库设备,与借用人核对设备编号、数量等,并登入设备出借账本。

(四)借用人在借用期限到达前,及时归还借用设备或办理申领出库程序。

(五)借用设备归还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借用人须书面说明损坏原因,并按照损失程度予以赔偿。

(六)借用期限到达后借用人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履行借用程序。

第十条(安全管理)

(一)仓库内严禁烟火。

(二)定期检查电线绝缘是否良好。

(三)危险化学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放在危险品指定存放区。

(四)加强防火、防盗、防腐防潮、防虫蛀等安全保护措施。

(五)定期对仓库消防设备、门窗等设备进行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后应立即解决,并上报资产处领导。

第十一条(低值非消耗品)

低值非消耗品的出入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发布日期)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