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和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等6个管理文件,经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
2019年5月5日
第一条(计价依据)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政府会计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计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价原则) 以原始价值为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按原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第三条(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费计入购价之内。
第四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记价。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上级批准后计价。
第五条(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 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照捐赠方提供的价值证明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估价评估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文物和陈列品) 可根据实价,亦可估价入账。
第八条(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按照置换实物原值或评估值计价。
第九条(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按评估价或合同价计价。
第十条(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价值证明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估价评估报告提供的价值入账。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的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固定资产) 可先按合同价入账,待工程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二条(用外币进口的设备) 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十四条(需变更固定资产价值的情形)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但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变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发布日期)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