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和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等6个管理文件,经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
2019年5月5日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按照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权限原则,确立相关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一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一)拟订学校各类资产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立项,编制购置预算和实施采购。
(三)开展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配置、维修等工作,建立单证、账册、卡片、固定资产总账及分户分类明细账。
(四)审核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组织实施评估鉴定,会同计财处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工作。
(五)维护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的预算、购置、核算、处置全过程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六)会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审核办理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
(七)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八)组织计财处实施国有资产年报、月报的编撰和上报工作。
第二条 计财处负责固定资产价值量的核算管理、固定资产处置上报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公共实训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制订实验室发展计划,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预算编制和购置立项,负责学校教室的调配,公共计算机机房、公共计算机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青浦校区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学校青浦校区房产的调配、使用和出租出借工作;负责学校房屋、绿化、路灯、空调、浴室淋浴系统、电控系统、食堂设备、公共会议场馆音响视频系统、公用部位家具、教室桌椅、黑板、讲台、医疗设备、电视系统和公共部位电视机,及学校大型设备如电梯、锅炉、变配电所及泵房等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档案资料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编制学校图书资料购置的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全校图书、资料等相关设备;指导各学院、科研单位资料室图书资料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房屋产权相关手续的申请办理、登记,房屋的交接验收及房屋资料的归档。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园网络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弱电机房、电讯机房的出租管理及租金催缴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监控、电动门、对讲系统、消防等安全保卫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九条 学生处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学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公寓宿舍内家具、学生社区内学生活动场所中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条 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创新创业园区及校广播台的使用调配,负责广播音响系统设备设施和学校琴房、乐器等设备及学生活动中心、学生会所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工会负责教工活动中心的活动、娱乐、健身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体育部负责学校体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上合组织培训基地管委会负责上合组织培训基地内所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合作发展处(普陀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普陀校区内所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及办公、教学、会议场所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所属会议室、专用实验实训室和教工办公室等所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