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范、高效、廉洁,依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专业分包和材料(设备)招标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并经2024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2.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
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4.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专业分包和材料(设备)招标实施办法
5.上海政法学院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
上海政法学院
2024年7月15日
附件3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范围涵盖使用上级建设财力拨款以及学校建设资金的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中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和专业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和基本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基建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第四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招标项目由资产处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市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工程招标办)统一公开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或货物,由总承包中标人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根据相关法规实施招标。
第五条 除根据相关规定在市、区工程招标办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实施招标。
第六条 有特殊要求或具有一定专业配合难度的项目,资产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定招标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下达后,基建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区工程招标办和市、区建筑建材管理中心进行项目备案和报建。
第八条 招标工作开始前,基建部门应完成项目招标所需的申请、需求、报建、技术资料等文件的准备工作,属于“三重一大”的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批准后启动。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在市、区工程招标办招标的项目,招标流程按照以下(一)至(六)项规定流程招标。除此之外的项目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招标。
(一)招标文件审核及发放。招标文件一般由资产处和基建部门共同进行校内审核,属于重要项目的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校内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市、区工程招标办,经市、区工程招标办核准后发放给具有投标资质的投标单位。
(二)现场踏勘及答疑。基建部门组织投标单位集中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并答疑;投标单位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的,答疑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统一回复,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三)开标。投标截止日到期后,基建部门代表学校参加项目开标。开标后应根据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客观的回标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评标。基建项目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不参与评审投票。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学校委派代表参与评审投票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标。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由基建部门与资产处共同确认,并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处发出加盖学校公章的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审核与签订。合同审核与会签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对基建项目招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