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预审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招投标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三、政府采购各流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5、42、46、47、52、53、55、56、5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16、28、37、38、59、62、63、64、65、67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11、12、13、20、22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2条:
(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
(11)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4)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6)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1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2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1)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2)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2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5、27、29、32、39、41、45、48、52、54条:
(1)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函复时间:收到评审专家审核意见、招标机构意见、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等备案资料后3日内,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
(2)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3)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开标日5日前。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开标前。
(6)二次招标时第二次投标截止日与第一次投标截止日间隔期限:不少于7日。
(7)投标人招标网注册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前。
(8)开标记录招标网备案期限:开标后2日内。
(9)评标价格多种货币转换为美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卖出价公布的基准日:开标当日。
(10)银行资信证明有效期限:开标日前3个月内。
(11)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12)评标结果公示期:7日,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2日。
(13)投标人质疑期: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
(14)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的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4日起7日内,特殊理由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日。
(15)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答复报送主管机关的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
(16)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17)主管部门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