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10 浏览次数: 15
上海政法学院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审计资源配置,强化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加强本市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审〔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审计服务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提供的审计服务。学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主要采取有偿购买方式,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四条 委托审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为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介机构遴选
第六条 中介机构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能自行完成审计服务全部工作,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服务,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经学校书面允许,为特定项目聘请的特定专家除外);
(三)必须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执业记录良好,三年内无违规、违法、无故放弃中标等行为记录。
第七条 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审计中介机构库。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审计业务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两类审计中介机构库,审计处负责对审计中介机构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审计中介机构库每三年遴选一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三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十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应从审计中介机构库中选用,通过集体研究或由相关部门参与抽签的方式决定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审计处审定相关资料后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优先使用职业道德高、业务能力强、审计质量和服务意识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业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工程审计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或其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委托审计业务时须回避。
第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通过规范委托审计管理,落实各审计环节,实现审计的客观、公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定期向中介机构及有关审计人员传达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制度规定,明确任务要求,提高委托审计人员政策和法规水平。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对委托审计工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对结论进行复核,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时效性、准确性、合规性。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对委托审计成果抽检制度,不定期抽取部分审计成果,对审计成果质量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委托审计业务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严格中介机构考核,加强动态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稳定的中介机构队伍,提升委托审计质量。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取消其本轮次及下一轮次入围资格,终止其审计服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一年内两次非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审计任务的;
(二)未按《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任务约定书》的约定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价报告、工作不规范、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
(三)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错漏的;
(四)提供的审计(审核、审价)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组织秘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审计业务付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项目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在预算安排中列支;被审计项目有专项经费的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计发生的审计服务费用,根据《教育部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三条 审计费用按照学校委托审计付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