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10 浏览次数: 18
上海政法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结合《上海政法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校内预算安排以及校外单位拨付的有限制性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中央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配套安排及学校自筹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校内各部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应当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选择和确定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失浪费等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1.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2.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3.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是否存在使用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现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每年10月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讨论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审计处将审计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采取自审,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和项目组应提供的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书、合作协议等;
(三)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复;
(四)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账;
(五)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
(六)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项目所在部门或项目组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落实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