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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武玉红、郭琪、孙燕锋:2016-2019年社区矫正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信息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发布时间:2020-05-11浏览次数:200

摘要:2016-2019年社区矫正研究,是在社区矫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在国家层面起草制定和征求意见的背景下开展的。研究兼顾理论和实际应用层面,具有内容丰富、思想活跃、方法多元、指导工作、助推立法的特点,但也暴露出在国家层面缺乏组织协调、实证研究欠缺、比较研究不足、研究力量分散、研究重点不突出、研究成果转化不明显等问题。今后的研究需要更加贴近现实、加强针对性、注重实证研究和效果评估,加强国家层面的组织协调,促进该制度在加强社会治理、促进刑罚及刑罚执行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研究特点;问题;发展趋势

一、社区矫正研究概况

(一)学术会议

在2016-2019的4年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组织召开了很多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学术会议。2016年6月由浙江台州市政府、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共同主办了“首届浙江台州社区矫正论坛”;华中师范大学于2016年、2017年召开了第二届第三届“社区矫正与社区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海政法学院于2017年11月、2019年11月分别召开以“社区矫正性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强制措施”为主题的社区矫正立法专题研讨会;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于2017年12月联合召开“服刑、戒毒及社区矫正人员危险评估与矫正项目研发”学术研讨会;湖南司法行政职业教育集团和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18年9月召开全省首届社区矫正论坛暨2018社区矫正工作交流会;宜宾学院、宜宾市法学会等于2018年11月召开“社区矫正立法、理论与实务”学术论坛;2019年6月,四川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宜宾市刑法学研究会举办“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立法”研讨会;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与吉林刑法学研究会于2019年9月举办“社区刑罚体系构建与社区矫正立法研究论坛”;2016年12月,中国法学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2019年7月又召开了《社区矫正法(草案)》专家研讨会;2017年11月,京津冀社区矫正机构联合在天津市召开首届京津冀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由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已开展至第五届,司法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问题颇受关注。

在此期间,海峡两岸每年进行社区矫正学术交流。2016年4月在台北大学召开第三届“两岸社区矫正与犯罪问题”论坛;2017年6月在湘潭大学召开第四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社区矫正论坛;2018年6月在台北大学召开第五届两岸黑白金犯罪与社区矫正研究论坛;2019年6月在福建集美大学召开第六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地区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研究论坛。

此外,各省市对社区矫正研究机构的建设不断加强,省级、地级法学会先后组织成立了社区矫正研究会。继河北、湖北、广西成立省级社区矫正研究会后,江苏省于2019年5月成立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上海市法学会于2019年10月成立刑罚执行与回归社会研究会(小组),以研究会和协会为平台,举办了一系列社区矫正研讨会、论坛,推动了社区矫正研究的蓬勃发展。目前,国家层面的刑事执行研究会正在筹备之中。

(二)研究论著

1.著作出版情况。2016年-2019年11月,全国共出版社区矫正中文书籍54本。根据主题,这些著作大致可分为矫正实务研究的7本,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读物的7本,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的9本,社区矫正制度与立法研究的11本,社区矫正案例分析与论丛的14本,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与队伍建设研究的6本。按照出版社出版量划分:法律出版社15本、中国法制出版社7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4本、中国社会出版社3本。

2.论文发表情况。(1)期刊、博硕士论文总数。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2019年10月末,在维普期刊数据库中,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社区矫正的文章共有1395篇;在知网中文数据库中,“社区矫正”相关文章共有2750篇,其中期刊论文1831篇,博士论文19篇,硕士论文744篇,报纸刊载文章180篇。其中,2016年发表论文846篇,2017年发表论文769篇,2018年发表论文741篇,2019年至10月末发表论文384篇,论文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期刊论文研究热点。通过对研究热点的对比统计,根据图表所示,以社区矫正制度为研究主题的比例最大,其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立法、队伍、工作人员研究。根据维普统计的文章数量,以社区矫正制度为研究主题的比例最大,占总数的39%,其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研究占比12%、对立法的研究占比12%、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研究占比10%,对社区矫正队伍的研究占比6%,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占比6%。根据知网统计的文章数量,以社区矫正制度为研究主题的比例同样最大,占总数比例的36%,其次是对社区矫正队伍的研究占比17%、对工作人员的研究占比15%、对立法的研究占比10%。(3)各类期刊论文收录量。知网资料库检索显示,刊发社区矫正相关文章的学术期刊,多为法制类综合性期刊、高校学报、司法部相关研究部门主办的期刊等(见下图)。其中未列入以下表格的全国各类学院学报、大学学报,近四年累计刊发约319篇社区矫正方向的论文。


3.民间媒体对社区矫正研究的推动。民间媒体的宣传也对社区矫正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目前规模较大、关注度很高的平台是“社区矫正宣传网”,是迄今为止国内唯一一家宣传社区矫正的民间自媒体。近年来,社区矫正宣传网日益得到社区矫正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关注和认同,全国已有3万余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关注该公众号。该网成为快速发布各地社区矫正报道、介绍实务经验、传播前沿理论和基层发声的便捷通道,日益成为社会公众了解社区矫正和展示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的窗口,成为各地实务工作者借鉴交流工作的媒介、理论与实务届增进交融了解的纽带。最近针对社区矫正性质、机构与队伍设置等颇具争议话题的系列文章,更是引发了多次大范围讨论,推进了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与实务的结合。

二、研究聚焦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区矫正基础问题的争议

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做好该项工作和完善该制度的重要前提,也是社区矫正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础。争议的焦点是社区矫正是否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这直接关系顶层设计和立法的导向。它对社区矫正是否需要惩罚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平衡惩罚监管与教育帮扶的关系,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以及如何规范执法权都具有指导意义。有观点认为,这是解决社区矫正基本理念的冲突与裂变的大问题。还有人认为社区矫正的动态过程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构建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互动是两个必备条件,并由此推论社会处遇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惩罚性属性居于次要地位。也有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将社区矫正界定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失准确性,社区矫正的性质应发展为“行刑、矫正和福利性质”的综合性矫正方法。亦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塑应强调惩罚性与恢复性并重的导向,注重社区矫正管理理念的再社会化、管理体制的合理化、管理秩序的规范化、管理方式的现代化、管理资源的效益化、管理规制的法律化。

不少学者认为较之其他国家,我国刑罚过重,强调刑法谦抑性的研究,降低入罪门槛,追求刑罚轻缓化,这必然会增加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也有学者认为刑罚轻缓化与社区矫正并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发展社区矫正,并不必然导致刑罚轻缓化。基于“两高两部”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始就坚持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学者阐释了社区矫正惩罚功能的正当性,检视了实际工作中惩罚性缺位造成的消极影响,提供了惩罚功能回归的一系列法理重构角度。有学者认为,当前社区矫正性质争议焦点在于行刑说与矫正教育说。有学者认为,应将社区矫正性质界定为刑罚执行活动,并且认为社区矫正应达到行刑理性化的目的。学者认为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要件来看,社区矫正在我国当前都毋庸置疑具备刑罚执行的属性,且以刑事制裁方法界定社区矫正更为准确。通过对当前文献梳理,大多数观点倾向于将社区矫正界定为刑罚执行方式。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不是刑罚(或刑事)执行方式。

对于“社区矫正”这一舶来词并作为法律名称已引起质疑,有观点认为“矫正”一词欠缺力度、有违刑罚执行本质,建议修改为“惩教”;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作为舶来词,不仅在翻译上存在误差,现实中也易误导工作,建议修改为“社区刑罚执行”。

总之,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缺少法律法规依托、缺少程序性规定、执行主体角色模糊、教育矫正机制不规范、配套设施不完善等情况。

(二)对社区矫正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的讨论

机构设置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瓶颈问题。首先,针对当前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认为基层司法所不适宜承担社区矫正执法任务的看法较多。有学者指出,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与权限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一般内设处室没有区别,不利于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与发展。对于机构的管理体制完善,有学者认为应当从基层执法机构入手,改革领导体制,实行垂直化管理。学者从刑事法律完善的角度,建议在司法行政系统内设置专门“社区刑罚执行机关”,以构建垂直管理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强化社区刑罚执行机关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应设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赋予社区矫正中心作为非监禁刑罚执法机构的机关法人地位,社区矫正中心模式是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发展方向。

另外,针对假释适用的扩大趋势及一些风险较高的社区矫正对象管控问题,有观点建议在社区矫正中设置半监禁设施、中途住所等设施,提供从监狱到社区的过渡性场所,增强监管效率。

研究表明,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凸显专业性不强、流动性大、工作量重、执法身份模糊等问题。对当前社区矫正中借调人民警察的做法,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些省市区通过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警服、制服,采用“队建制”等管理方案。

队伍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员配置、专业化水平、专业资质、执法人员警察身份、社会力量的参与及待遇保障等。有学者将社矫工作人员分为四类:有普通公务员身份的,警察身份的,社区矫正官(也是公务员),“警察+执法者”身份。但是,在正式文件中尚没有明确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一些地方设置“矫正官”,在管理方式上做一些探索与创新。

由于社会力量介入时存在职责划分不明,执法队伍有学历高、专业素质低的情况,社区矫正一时缺失专门、专业的执法队伍。

实务部门认为,根据实践的要求,应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科学配置专职社区矫正警力,负责执行刑罚,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至执法中队。有观点认为可以按需给予工作人员警察身份,按照城市、农村地区实际与需求加以配置。有观点认为在社区矫正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执法环节中应有人民警察承担,并赋予其执法权。支持建立专门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的理由是:执法必要说、专业建设说、国外借鉴说、适合国情说、实践证明说,并对反对设置人民警察的观点(国际通则说、减少对立说、增加成本说、公安协助说)给予驳论,有研究对此也作出了设置社区矫正官、缓刑、假释官等一系列新的探讨。目前借调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虽然能够对监管教育工作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存在没有实际执法权,管理体制不畅等问题,并不适合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求。设置缓刑官、假释官这样的专业执法队伍虽然可视为发展方向,但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三)对惩罚监管问题的思辨

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具有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值得深思。司法实践中,大家普遍反映缺乏强制执法权、执法手段欠缺、执法权威性会大大降低,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解决立法空白,弥补缺陷。有观点认为,应该赋予部分工作人员警察身份,以确保执行中强制措施的实施。并且,目前开展工作主要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执法人员相应的执法权有助于消除实践与法律规定不明的灰色地带,有助于提高执法权威。

大数据背景下监督管理问题研究。司法部对社区矫正智能化、信息化十分鼓励,包括平台建设、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系统信息的上下互通、互联互通、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微信互动应用、定位的技术及手段、社区矫正的大数据和智能化等。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成为重中之重,信息化队伍建设、信息共享、智慧社区的发展都离不开电子产品,大数据与社区矫正的发展将成为未来的研究新热点。

一些用于提升效率的信息化平台、强制佩戴的人工智能工具,可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采集信息、定位监控、教育评估等领域中发挥作用。对这些信息采集的限度、隐私保护、责任承担问题的讨论也随之而来,对未来应用智能监管教育工具的设计部署、主体责任、免责范围等带来挑战。有研究探讨了社区矫正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措施。

有研究提出建立社区矫正的分类处遇制度,有研究提出建立社区矫正中止制度,认为这样不仅可减少矫正对象的相关矫正义务,也有利于公安机关的工作,还可以减少执行的复杂度和节约司法成本。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执业禁止制度。开展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机制研究。监狱、社会共建刑罚矫正模式研究。监社共建不仅可以体现出社会性,还可以让罪犯不致脱离社会,减少再犯罪可能性,同样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一体化的未来发展趋势值得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研究关注。

危险性评估。通过人身危险性研究,制定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良好运行意义重大。

(四)对教育矫正问题的磋议

教育矫正工作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包括上海徐汇区对于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使用的心理学方法,丰富的教育项目等;北京市门头沟区等单位对集中教育开展状况和改进的探索都颇有特色。一些研究者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个别教育方法,提出了不同社会生活情境中身份意识的情感治理方案,为实践工作中理解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情境心理变化、匹配符合需求的矫正方案,提供了理论借鉴。

比较研究视角下,有研究者发现较之其他国家,我国执法者普遍存有“重监管、轻教育”的倾向。另外,研究者指出了社区矫正过程中,一些教育矫正活动难以把握同罪犯人权保障之间平衡的问题。有学者指出,社区矫正本身具有教育矫正的功能,是社区矫正最基础的功能,社区矫正绝不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执行手段,注重改造过程中社会性、教育性与监督性的结合,以此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来说,教育矫正尤为重要,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生活教育等,而目前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不够重视,且不专业,应着重开展针对性教育矫正工作。并且,在教育矫正过程中,要善于利用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充分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格,发挥其主体性,从根本上改变和矫正他们的思想和行为。

(五)对适应性帮扶、社会力量参与的探究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缺少对矫正对象的适应性帮扶,有观点认为,若适应性帮扶不到位,则极易引发再犯罪问题。也有学者提出适应性帮扶与教育矫正一样,已经成为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探索建立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有观点认为,帮教基地已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载体,通过分析帮教基地与所在社区之间的应然与实然关系,可以力促二者和谐发展。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力量,帮助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一大特征。随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需求增多,带动了一些司法领域专业社工队伍、社会组织的顺势生成和壮大。围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定位,有对社工组织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关系变化的回顾,探讨如何克服形式化参与、向两者“契合共生”方向转型。要注意提升社会支持功能。有研究对某市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支持需求进行了评估。

围绕实践应用最多的政府购买模式效果,赞许与质疑声并存。有观点认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存在法制不健全、队伍建设职权不明等问题。也有研究指出一些社工组织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存在独立性缺失、社会支撑不足、竞争性不够和有效激励欠缺等问题。围绕社工队伍建设问题,刘斌志分析了社区矫正社工的能力现状,提出应采取专业、职业教育同政策倡导三位一体的培养方式,提升社工队伍核心能力。另外,也不可忽视除专业社工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比如家庭成员的帮助与支持,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上的激励,使其得到心灵上的安慰,意识到自己并不是孤立的,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参与社区矫正项目,积极改造自我,尽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总之,社区矫正专业社工组织的长远发展,外要加强责任划分与政策激励,内要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适应矫正管理和矫正项目的创新需求。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研究,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立足本土,积极实践,努力创新。

(六)对损害修复问题的思考

恢复性司法理论在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的探索值得关注。准确找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能够加强针对性采取相应手段排除或降低风险,提升矫正的成功率。江苏省司法厅与东南大学法学院合作,将损害修复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探索适合国情的在社区矫正领域内的损害修复之路。

有研究运用社会学统计方法,对数百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重新犯罪风险评估,分析得出存在服刑次数多、家人团聚少、社会适应差等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同其再犯罪风险具有显著相关性,值得关注。

(七)对特定群体及其他内容的探讨

对特定类别社区矫正对象的研究有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关注:如对缓刑犯、假释犯以及其他特定对象,如女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村对象;流动人口等。有研究发现女性矫正对象占比较少,但数量却逐年攀升,这类人员大多具有学历高、罪行轻、服刑期短、再犯危险小、再犯率低的特点;而工作人员性别意识不高,对待女性对象没有突出重点,因此不利于女性对象的教育与发展。有不少研究关注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包括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支持现状调查研究、心理矫治方法,针对性监管、教育、帮扶策略以及检察监督领域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应然期待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执行中程式化明显,矫正项目相对贫乏,影响其价值蕴涵的充分体现,提出适度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范围。整合已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审前社会调查、禁止令的作用。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范围扩大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体化的未成年矫正体系,以便整合诉讼资源。还有不少针对疾病、有毒瘾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范式探索及转换研究。

扩大假释、缓刑的法律适用、执行效果的研究有所增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缓刑适用存在受限事实,建议借鉴国外短期自由刑缓刑适用经验,提出了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增加灵活性、完善相应实体及程序性规定,区分同其他类型社区罪犯考验期义务,并建立报到、监督等环节实际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学者建议克服“减刑为主、假释为辅”,假释偏低的困境,从扩大特殊群体罪犯的假释范围、建立罪犯人身危险评测制度,厘清财产刑履行与假释之间的关系,健全完善罪犯考核制度,构建制度协调机制,增强假释检察监督力度,假释提请多元化,设立假释律师代理制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研究建议对于短期特别是1年以下被判处监禁的罪犯尽可能放在社区服刑,对监禁刑满释放人员要给予至少1年的社区监督管理。这样有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降低刑罚成本。同样,有研究提出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扩大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范围的建议。

对域外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英、美、日等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但研究成果不多。

循证矫正研究是对社区矫正研究范式的突破,学者认为,通过建立循证社区矫正体系,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同苏州市司法局合作,开展循证矫正的研究,针对不同类型罪犯设计不同的矫正方案并进行地区试点的研究项目,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用实践结果验证理论、用理论成果向实践应用转化。

有学者提出,应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体现刑事辩护制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价值。社区矫正处于刑事司法活动的执行阶段,应加强将律师刑事辩护权延伸至刑事执行阶段的理论研究和可行性论证,为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发挥律师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三、社区矫正研究特点及发展方向

(一)近四年来社区矫正研究特点及问题

1.研究成果的积极意义。通过对4年社区矫正研究的梳理,归纳如下:(1)研究内容比较丰富。主要集中于社区矫正制度和立法、机构和队伍、心理和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非监禁刑、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审前调查评估、矫正社会工作及社会力量参与、对域外的借鉴比较等。(2)研究方法多元化。除了传统的理论研究方法外,部分研究采用了实证方法,包括定性、定量等研究方法,注意了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有的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如对三个试点地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特征进行研判,总结关键问题。实证研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对矫正对象、实务单位的调查访谈获取数据;二是实务工作者结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反思,如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自我检视;三是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建立合作,然后以实证研究的结果指导实践。(3)对实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包括机构队伍建设、审前调查、风险需求评估、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以及损坏修复等。

2.研究内容存在的问题。(1)研究缺乏全国性的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属于制度性的改革创新,无论在组织结构还是在实际工作环节都有大量的问题需要研究探讨。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组织协调机构,不能有效组织全国的资源,集中攻关突破重大问题,尽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其造成的后果就是研究分散,研究重复,资源浪费。(2)对于实证方法的运用略显欠缺,未能充分发挥数据分析的作用。只有少部分进行了充实的、全面的实地调研和比较。许多研究注意了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但是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深度方面仍然欠缺。总体研究水平仍有待提高,存在一些对社区矫正困境、现状及问题等研究、描述过于单一,欠缺深度。一些研究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若研究缺乏针对性,反而无益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推进。(3)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国外借鉴的比较研究、最新研究成果较少,尤其是对于近年来其他广泛应用非监禁刑罚的国家,目前有着什么样的改革趋势和完善措施,欠缺借鉴学习和研究总结的成果。相比较十多年前对域外的研究,近几年研究成果的数量明显降低。

(二)未来研究的发展方向

1.研究要贴近现实。构建适合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对国情有充分的了解。在社区矫正研究中,要避免缺乏实际考量、闭门造车的理论输出,应当鼓励调研充分、理论相匹、符合国情的研究成果。社区矫正研究包括基础理论部分和实际应用部分。基础理论不应是脱离实际的夸夸其谈和咬文嚼字,需要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从实际出发。

2.研究要加强针对性。社区矫正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在研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研究。在基础理论方面涉及到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目的以及组织构建的研究;在应用方面涉及到在监管、教育帮扶以及修复关系方面的针对性研究。人身危险性理论和量表研究有利于加强工作的针对性,需要根据各地的特点不断完善。另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又涉及到《刑法》中社区刑罚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以及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的交叉,需要加强法学交叉、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

3.加强效果评估研究。社区矫正工作要避免盲目性、减少形式化,需要做好效果评估研究。前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倡导的循证矫正,就是提倡我们对罪犯采用的管理和教育方法应该是被实证研究证明有效的。即需要通过实证研究对工作效果及时进行回顾、评估和反思,了解矫正制度落实的程度、矫正项目能否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产生积极作用等,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研究的组织协调。鉴于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目的等基本问题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由此导致在立法及工作导向上的较大差距。社区矫正工作中发展不平衡,在许多省市存在较多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在国家层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研究。建议由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司法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牵头,或建立全国性的社区矫正研究团体,对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全国力量集中攻关,拿出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并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涉及到因改革创新需要对现有法律的突破,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争取由立法机关授权先行先试。在试点中加强评估和修正,待试点成功后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

作者简介

刘强,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教授。

武玉红,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教授。

郭琪,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系兼职研究人员,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孙燕锋,上海政法学院2018级刑事司法专业研究生。


文章原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期。

因文章篇幅原因略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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