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硕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或有关规定的情况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和裁决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
(四)其他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学位点组织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二)申请人未参加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未通过校内外专家评审及盲审者,不得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的正式答辩;
(三)申请人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须向本人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及学位点提出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及学位点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其参加答辩的意见;
(四)学位点根据答辩工作需要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为具有本专业教授职称的外聘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专业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名,负责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全过程以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申请人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方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授予硕士学位,须向学位点提交如下材料:
1.经导师同意定稿的、符合《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的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以及装订成册的硕士学位论文8份;
2.由本人签名的硕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1份。
(三)答辩秘书须向学位点提交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审批书2份;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2份;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审核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和答辩秘书提交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由学位点负责审核;
(二)审核合格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由学位点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对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进行审议和表决,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由学位点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同意票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得通过;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交的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进行审议,经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对申请人的救济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对未被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未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若指定硕士学位申请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
第八条 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撤销
(一)对于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该硕士学位;
(二)讨论撤销已授予的硕士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同意票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撤销硕士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 通知被撤销硕士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硕士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图书馆、档案馆等相关存放该硕士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该被撤销的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硕士学位论文档案制度。硕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学校档案馆、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国家图书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