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海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27浏览次数:2169

为鼓励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培养研究生的国际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研究生处设立了海外交流奖学金。该奖学金旨在鼓励有明确海外交流学习能力和目标的优秀研究生,资助其出国、出境到世界高水平大学进行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并推动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拓宽研究生国际交流的渠道,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提高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一、参评对象及参评条件

1.评选年度已获得出国(境)留学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资格的境内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2.每名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只可获评一次海外交流奖学金;

3.研究生若在同一项目上已享受了国家、政府及学校提供的其他任何形式海外项目资助,不得再申请本奖学金。

4.评选年度的毕业生不在申请对象范围内。

5.本奖学金资助的时间范围为出国(境)交流后至本校硕士毕业之前。

二、奖励的项目范畴

1.高级海外访问学生项目(短期);

2.高级海外深造学生项目(长期);

3.国际知名科研实践项目(专业实习、学术会议、国际性比赛等);

4.自行申请到世界排名前200名以内的(以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或《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依据)著名大学的交流学习项目。

三、申请条件

1.在评选年度内必须赴海外进行交流学习或实习、见习;

2.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无违法违纪记录;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外语水平良好;

4.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5.已经缴纳了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规定的各种费用,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6.在交流项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包括担任该项目团队的负责人,或在海外高校获奖或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回校后积极参加国际交流相关活动的研究生优先;

7.海外访学项目的周期必须在一个学期以上;海外实习或见习项目的周期必须在两个月以上。

8.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优先。

四、奖学金等第、金额及对应的项目类型

海外交流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第,分别为:

1.一等奖:30000元;本奖金等第只针对本办法第2条第2款的项目,且时间在1年以上。

2.二等奖:20000元;本奖金等第只针对本办法第2条第24款的项目,且时间在1年以上。

3.三等奖:10000元。本奖金等第只针对本办法第2条第13款的项目;且高级海外访问学生项目在1个学期以上,或国际知名科研实践项目2个月以上。

五、评定程序

1.每年年初,研究生处与国际交流处共同协商并拟定本年度学生海外交流活动的年度计划,研究生处制订年度研究生海外交流工作方案。

2.研究生处负责成立研究生海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研究生处处长、副处长、辅导员、教学秘书、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五部分组成。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奖学金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海外交流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

3.学校成立海外交流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各硕士点负责人、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初评名单,并将评定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学校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获奖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相应的海外交流活动,则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六、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1.海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将根据申请者所参加的交流项目类别、交流目的地、个人综合素质及家庭经济情况等决定申请人所获得的奖学金等级。

2.奖学金的发放形式为学生参加交流项目返校后凭有效票据报销,报销要求以学校计财处的相关报销规定为准。报销项目包括: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生活费等。

3.奖学金分两次发放,交流项目开始前和结束后各一次,具体发放程序按照奖学金发放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学生在交流期间学术及综合表现不佳,学校可取消其获得的奖学金资格,收回奖金。

七、获奖学生的派出和管理

1.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各项派出手续;

2.海外交流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交流目的地的法律法规;

3.应按照交流协议的约定,及时回国完成本校学业;

4.回国后一个月内需提交学习报告、交流期间学习、生活照片若干,并提供合格的外方成绩单原件或海外实习见习合格证明原件;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学校将取消其海外交流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并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者触犯我国和交流目的地的法律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交流期间课程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瞒报家庭状况或收入、弄虚作假者;

4将所得奖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者;

5由于各种原因丧失本校学籍或转学、退学者。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