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08浏览次数:1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升研究生生源质量,并为了更好地支持全面收费制度背景下的研究生完成学业,从2015年秋季起,学校决定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5级及以后的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奖金及证书在取得学籍后发放。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需在新生取得学籍后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从国家划拨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中,单列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经查实入学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无故拒绝缴纳学费或不能足额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入学资格。

(六)已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的。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入学考试成绩优异;

(五)本科阶段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发展潜力。

第八条 评审标准包括五项指标,即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学术论文、竞赛获奖、社会活动。各项指标的具体比重见下表:

上述六项指标中的后三项指标按照下述规则进行计算:

1、学术论文,分为两档,本专科阶段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的期刊上发表一篇或多篇论文,即在该项指标下授予5分;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其他期刊上发表一篇或多篇论文,则一律授予2.5分,不累加。另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视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当年《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多篇论文,可在该项指标下授予5分,不累加。

 2、竞赛获奖,分为两档,本专科阶段在各类全国大学生竞赛中获奖的新生,在该项指标下授予5分,不累加;本专科阶段在各类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大学生竞赛中获三等奖及其以上奖项的新生,在该项指标下授予2.5分,不累加。如果是团体奖,除主要贡献人计满分外,其他人减半计分。

 3、社会活动,指研究生入校以来参与的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和学科竞赛等,在该项指标下授予的总分不超过2.5分;一类是公益工作、志愿服务和社团工作,在该项指标下授予的总分不超过2.5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于每年11月进行。研究生处负责成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第十条 研究生处结合新生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根据硕士研究生的入学前的学业情况、入学成绩和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讨论并制定评审标准,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获奖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级硕士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