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04浏览次数:158

为进一步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以及《上海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结合研究生处实际,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认定工作在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处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赵俊处长为组长,学生辅导员龙洁、袁远、梁苏琴老师为组员。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研究生处的认定工作。

(二)研究生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龙洁、袁远、梁苏琴老师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本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研究生处公示栏予以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两档: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特别困难,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40元(农村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根本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者虽然人均月收入高于此标准,但由于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生病、负担过重等)导致家庭经济非常贫困的学生。

一般困难,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的学生(农村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如因灾、因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己经享受到学校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奖学金或社会捐助等资助政策,能够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将认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四)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水准或有明显浪费现象的,评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四、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

(一)每学年开学前,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行在研究生处官网下载并打印《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二)根据要求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如未盖章或经办人未签名的视为无效。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学生才能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

(四)对于因突发事件,使学生家庭经济遇到重大变故等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研究生处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五、家庭困难学生认定

(一)研究生处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辅导员,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学生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新生的评定工作应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评议小组根据《认定申请表》的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

(四)研究生处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审名单。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六、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公示

(一)初评名单通过后,研究生处将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在研究生处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的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交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研究生处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公示通过之后,研究生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 “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研究生处对认定工作的依据、过程、结果形成评审报告,经研究生处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认可后加盖行政章,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中心审核后由研究生处自行存档保管,存档期为三年。

七、家庭困难学生受助资格的取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且应当就核实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分别由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处留存,存档期为三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