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商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专业学位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加强校内外交流,有效利用校外人才资源,根据国家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上海政法学院决定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简称“双导师制”)的方式,开展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具体聘任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双导师”的界定
第一条 “双导师”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教师为第一导师,校外专家为第二导师。
第二章 校外导师的条件
第二条 国际商务硕士专业校外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三)在职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受过国际商务专业教育,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
(五)在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际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单位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拟聘请学院认可,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
(六)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独立发表过专业论文;
(七)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按专业学位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学生,在学位论文方面进行指导。
(八)自愿接受上海政法学院的聘任。
第三章 校外导师的聘任程序
第三条 校外导师可由学院直接聘任;也可以由校外专家直接申请;或由专业学位学院、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推荐合适专家,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专业学位校外导师。
第四条 新聘校外导师,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商务硕士校外导师审批表》,经硕士点讨论通过,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凡新聘校外专业学位导师,由学校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三年。到期后由学院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第四章 校外导师的权利
第六条 被聘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的权利由经济管理学院与被聘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第五章 校外导师的义务
第七条 被聘校外导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创造条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学员的学位论文;
(二)为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做讲座或参加学术活动;
(三)接收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观考察、实习实践;
(四)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章 校外导师的考核
第八条 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校外导师资格办理。
第九条 终止或取消校外导师资格,由校内导师向聘任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调查报学校后终止资格。
第十条 恢复校外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可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