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工作秘书评选办法

发布者:杨易航发布时间:2024-11-05浏览次数:10

沪政院研〔2024〕49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及招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调动研究生工作秘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学位管理、招生管理与研究生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学校决定组织开展优秀研究生工作秘书评选。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各教学单位担任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评选条件

参评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具体

评选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

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原则,踏实细致,严于律己,热爱本职工

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遵守并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本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职责,落实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招生工作,密切联系和服务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各类研究生,保障本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运行平稳有序,工作业绩优良。

(三)熟悉研究生教育管理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理解准确,执行正确。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在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清晰表达所要传达的信

息,正确协调各种关系,能将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图有效贯彻于师生中,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及时、准确地处理与教学有关的各类问题。

(五)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勇于创新,能结合本职业务开展管理研究,对学校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并且在本岗位工作时间满一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三、评选额度

每次评选出的优秀研究生工作秘书一般不超过3名。

四、评选程序及时间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工作秘书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分个人申报和学院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小组评审、公示等程序。

(一)个人申报和学院推荐

个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工作秘书申报表》由相关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签字后送研究生处。

各学院也可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工作情况以及考核结果等方面进行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研究生处收集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经部门会议讨论形成评选人员建议名单。

(三)评审小组评审

学校组成评审小组依规定对申报或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和审定。

(四)公示及公布

完成评审后进入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即公布当年优秀研究生工作秘书。

五、奖励

    学校对获评人员颁发奖状和奖金(人民币0.3万元),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