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政院研〔2024〕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与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上海政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行使有关学位授予和学科建设等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和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上海政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为11-21人,委员人数为单数,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人选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的,委员人选资格自然变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在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成员包括院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人数为5-15人,委员人数为单数,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人选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的,委员人选资格自然变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并经分委员会选举产生。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学或科研人员中遴选产生。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相关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师德师风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熟悉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情况;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负责相关学院、职能部门
工作;
(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五)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限不足担任一届的,原则上不担任委员。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主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院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在换届之前,因工作需要,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进行部分调整。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确定,并向本级委员会通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科培养计划与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设立、合并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改变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七)审定研究生导师资格与聘任事宜,作出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限制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八)审定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市级、国家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九)组织学位授权点开展核验工作,审定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数据、自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审议全校学位授权点建设规划,对学位授权点建设进行指导与决策;
(十一)审定申报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十二)处理和裁决本校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十三)其他应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位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确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
(四)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五)推荐本学院申请学士的专业或硕士授予权的学科、专硕类别;
(六)审议本学院学位授权点建设、核验事项;
(七)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停止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建议或决定,提出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建议;
(八)评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九)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相关事项,并作出处理决议或建议;
(十)审定届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增补事项;
(十一)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
(十二)其他应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本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可以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分别提出属于本级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例行会议,审议该学期学位授予等事宜。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以传签方式进行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学院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邀请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议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含)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具体事项的投票一般为一轮次,特殊事项需要多轮次投票的,须先就投票方式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请假委员名单及事由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请假委员可委托所在学院或部门其他人员代为参会或汇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会议决议内容及过程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为保证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及投票结果的公正性,请假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和审议意见,应做好记录归档,及时转达相关机构、职能部门和学院。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公开公布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享有对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陈述、辩解、反驳和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上述陈述、辩解、反驳和提出复议申请期间,不停止有关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告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辩解、反驳和提出复议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因对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作出复议处理有关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复议申请只受理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议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申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的,分别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提出修订本章程的动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含)委员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