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本科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学生在一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即可毕业。为明确学生修读课程的类别,规范学分的认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课程的类别
本科学生修读课程,按课程类别认定学分,以学生本年级、本专业和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本人教学计划”)为基本依据。我院本科教育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含实践教学)包括以下6各类别:
1、公共基础课
2、学科基础课
3、专业选修课(含专业方向选修课、限选模块)
4、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含跨学科选修课)——简称“跨选课”
5、任意选修课(含公共任意选修课)
6、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条 必修课学分的认定
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学生必须按“本人教学计划”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进程表中开设的必修课,取得所有必修课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应按本年级、本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进程表修读。
第三条 选修课学分的认定
专业选修课、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为选修课,学生应按“本人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各类选修课,完成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
1、专业选修课:是指学生“本人教学计划”的专业选修课进程表(或专业方向选修课进程表、或限选模块)内的课程,该表中没有开设的课程不能认定为专业选修课。
2、“跨选课”:是指学生选修“本人教学计划”中没开设的,其他专业的学科基础课或专业选修课,但课程内容属于学生本人专业所属学科(各专业所属学科参见“附表1”),不能认定为“跨选修”,即必须同时满足“跨专业”和“跨学科”两个条件。
3、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修读面向全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即“公共任意选修课教学计划进程表”中开设的课程),以及其他不能认定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选课”的课程。学生修读的专业选修课和“跨选课”学分可冲抵任意选修课学分(反向不可冲抵)。
第四条 名称相同课程的学分认定
1、 学生原则上应按“本人教学计划”内的课程的名称、代码、学分修读课程。
2、 已修读同一专业或专业方向,不同年级的课程,与“本人教学计划”内课程名称完全相同的,可替代相应的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3、 已修读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课程,与“本人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名称完全相同的:
(1)与专业选修课名称完全相同的,可替代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学分;
(2)与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名称完全相同的,如果学分相同或学分较高的可替代相应的必修课学分,如果学分低于“本人教学计划”要求的,按任意选修课学分认定。
第五条 重复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
1、除重修外,学生原则上不得重复修读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雷同的课程。
2、学生已重复修读名称相同的课程的,一般按其中学分较高或成绩较好的一门课程认定学分类别;重复修读内容雷同课程的,按任意选修课认定学分。
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附表1:我院本科教育各专业所属学科一览表
专业(方向)名称 | 所属学科 |
1. 法学专业(含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 、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刑事司法等专业方向) | 法学 |
2. 监狱学专业 | |
3. 社会学专业 | 社会学 |
4. 社会工作专业 | |
5.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 | 政治学 |
6. 国际政治专业 | |
7.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 |
8. 汉语言文学专业 | 中国语言文学 |
9. 英语专业 | 外国语言文学 |
10. 新闻学专业 | 新闻传播学 |
11.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经济学类 |
12. 经济学专业 | |
13.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 | 工商管理 |
14. 行政管理专业 | 公共管理 |
15.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
注:“跨选课”是指“本人教学计划”之外的,并且课程内容不属于本专业所属学科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