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1-17 浏览次数: 1342

第一条 任务与范围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杜绝浪费,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学校公用房屋设施实行水、电管理,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基建施工临时用房等。

第二条 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后勤保障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管理工作。

(二)职责:

1.依据上级有关用水、用电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研究制订水、电管理方面的制度,并负责实施;

2.负责学校节水、节电工作的组织管理,经常督促部门落实节水、节电措施;

3.经常性做好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学校节水、节电工作。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三条 管理与措施

(一)学校所有水、电设备,由后勤保障处维护和管理。改建、扩建、拆卸、临时安装水、电管线,必须向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意后方可施工,严禁私接乱拉。

(二)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对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特别是供电线路设备、上下水管道、屋顶水箱、循环水系统、公共照明路灯等。消除滴漏、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

(三)学生宿舍楼实行定额用电、超额收费制度,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及其他违章电器。

第四条 水、电的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

1.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开展经营等有偿业务项目需使用学校水、电的;

2.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借房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生产、加工等需使用学校水、电的;

3.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需使用学院水、电的;

4.学生、教工宿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按上海市现行收费标准,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则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三)管理与措施

1.上述规定范围内新建从事生产、经营等性质的单位,必须在开办前安装好水、电表。

2.后勤保障处定期负责抄表、结算。用户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校后勤保障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