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办公用房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申请审批流程,合理高效使用学校房屋资源。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及部、处、办(以下指各部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和科研用房等。
第三条 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部门办公用房申请审核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各部门所增办公用房应在学校已分配至部门的办公用房中自行调整。各部门若有办公用房调整,须在一周内报后勤保障处备案。
第五条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办公用房,而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保障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勤保障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予以执行。
第六条 学校较大范围的办公用房调整或部门重大办公用房增配,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未经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占用学校房产资源,部门间也不得私自调换办公用房。违者,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