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工招待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待所的管理,更好的为学校教职工提供优质住宿服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待所主要为本校教职工值班、教学和科研等活动提供住宿服务,原则上不接待校外人员住宿。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招待所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教工招待所的住宿安排和日常安全、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每年后勤保障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部门在岗人员数,核发住宿劵,住宿劵核发标准为在岗人员每月2张(一年依10个月计),由各部门在本部门内统筹安排,住宿劵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五条 住宿人员住宿时,需在服务台登记,并向工作人员递交住宿劵。原则上一间房间安排2人住宿。
第六条 住宿人员住宿时,应服从招待所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招待所管理规定,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和违章电器,保持房间的卫生和物品完好,淋浴费由住宿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招待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部门因特殊原因需短期零星借用招待所住宿的,借用部门应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在不影响招待所正常运行前提下,予以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政法学院招待所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