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卫生、健康,规范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校内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学生餐厅和教工餐厅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委员会,其职责是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决定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职责问题等。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应急处置等工作。后勤保障处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
第四条 经营单位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经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经营单位应诚信自律,主动接受上级食品卫生主管单位及学校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经营单位准入规定
第五条 凡进入本校提供食堂餐饮食品经营服务的各类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其他性质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实体或个体经营户。
经营单位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第六条 经营单位需经过招标产生或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评审获得准入资格,方可在校内经营。经营范围由合同约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服务类别。
第七条 经营单位要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处,亮证营业。
第三章 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经营单位不得聘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经营单位须与学校签订经营廉政协议,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原则上主副食品须从上海市高校配货中心统一采购。
食品采购必须索取销售发票、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把好原材料验收关,坚持两级验货制度。
少量特殊商品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由经营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后勤保障处同意后方可采购,同时要索取相关证明,验证确认后方可使用。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备查。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确保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上锁)。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操作过程卫生关、环境卫生关、仓库保管关和个人卫生关,确保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餐用(食)具实行“四过关”:洗,清,消毒,保洁。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食堂工作人员上岗时需穿着统一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
第十四条 做好菜肴留样工作, 样本不得低于150克,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
第十五条 要切实做好剩菜管理工作,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回锅时中心温度应达到75度以上。
第十六条 保持废弃物容器及放置场所清洁,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和地面,防止有害生物孳生。
第十七条 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食堂的下水道、烟道、排风口要安装防护网罩;外木门下部要用铁皮包50公分,防止老鼠啃咬,安装空气幕,防止苍蝇飞入。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或使用、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 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是指因摄入不洁食品或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发生的感染性腹泻疾病与食物中毒情况。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处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 校医务室行使校内接诊、疾病预防教育、健康教育的职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生产过程实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程序:
1、校医务室制定肠道疾病的接诊制度,医生接诊后认真做好问诊调查。详细记录何时、何食堂(包括档位)、食用何种食物及发病时间,症状等,以便根据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特点,找出规律性特征,提供给校医务室领导做出正确判断,采取有效对应措施。
2、校医务室如判断为同一类型疑似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三人以上,必须立即上报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应及时上报学校食品卫生委员会,并按法律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同时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预案,不得瞒报、虚报和迟报。
3、校医务室要密切监控事态及病情发展情况,加强值班。
4、在卫生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和食品药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校医务室应开展流行病和食源性感染调查、检测和控制工作,努力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经营单位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对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作出的成绩的经营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情节轻微的,学校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过或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终止合同或不续签下一年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情节,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