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小型修缮装饰项目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12 浏览次数: 2482

上海政法学院小型修缮装饰项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修缮装饰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项目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项目和相关配套工程。

第二条 项目的确定

(一)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学校年度维修经费的安排,制定年度维修计划;

(二)由学校后勤保障处委托相关单位,对计划维修项目进行施工方案和工程量清单的制定;

(三)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对年度维修计划进行审定。

第三条 项目的招标

(一)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处通过比价确定施工单位;

(二)2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的项目,由资产设备处根据《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三)紧急或抢修项目,由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议讨论,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施工单位资质

(一)施工单位一般应具有建筑、装饰、安装及相关专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特殊类型项目的单位必须提供专业制作、安装、经营的资质和相关技术能力及业绩。

第五条 合同签订与管理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六条 项目款项支付与办理

(一)项目款项支付和办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后勤保障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行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项目竣工结算时,应预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在保质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质保金。

第七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后勤保障处成立维修项目监管组,施工组织与管理由维修项目监管组负责。在施工中重点落实以下制度:

(一)工程交底制。项目合同签订后,召开工程交底会,就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技术要求、进场前需落实的工作、进场的时间和进场后的计划安排等内容对施工单位进行部署;

(二)开工教育制。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对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等人员进行开工教育,对项目施工的安排、日常生活、组织管理等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相关工作和有关责任;

(三)项目监管制。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按规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特殊项目可聘请专门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四)工程例会制。项目施工期间定期召开工程例会,主要内容是讲评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要求。

(五)安全责任制。

1.施工单位在与学校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学校保卫处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2.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在进场后必须按学校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并办理校园出入证;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各类安全设施;特殊要求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后勤保障处必须把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管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安全规定,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强化施工安全。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材料、设备进场验收、隐蔽项目验收由维修项目监管组负责;

(二)项目竣工验收由后勤保障处负责,重要项目可请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九条 项目审计

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竣工后2周内,后勤保障处应把相关审计资料报学校审计处审计,项目结算以审计价为结算价。

第十条 项目保修规定

小型修缮装饰维修项目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时间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保修期间如有质量问题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免费维修。

第十一条 项目资料整理与保存

项目完成后,2万元以下工程的招标资料整理和保存由后勤保障处负责,2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工程的招标资料整理和保存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计资料整理和保存由审计处负责;合同、工程管理及验收等资料整理和保存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海政法学院零星维修项目内部招标管理规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