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后勤保障处日常微小修缮项目管理,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微小项目指项目在20000元以下的各类维修、抢修及装饰项目等。
二.物业科每年拟定3至4家单位,作为本年度微小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确定,需经处务会讨论决定。
三.所有修缮项目具体施工单位的确定,均需符合学校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物业科需完整保留采购资料。
四.所有微小项目工程完成后,物业科需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物业科根据工程数量,每3至6个月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需符合学校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
六.所有修缮款项以学校审计价支付。
七.该办法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实行。
校后勤保障处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