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后勤保障处行政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后勤保障处 发布日期: 2020-12-08 浏览次数: 3705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保障处行政章管理,维护行政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后勤保障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部门行政章指“上海政法学院后勤保障处公章。以下简称“公章”。 

第三条 本部门公章由学校办公室批准刻制。 

第四条 公章由后勤保障处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委托内勤人员保管

第五条 公章使用存放地点为后勤保障处办公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章带出存放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须带出的,应经后勤保障处主要领导同意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使用  

第六条 公章主要用于处理职责范围内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严禁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七条 公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后勤保障处行政章使用申请表》报科长审核,科长对用印的文内容、手续、格式等进行把关负责审核同意后报处长审批

(二)公章保管人应严格遵守登记审批流程,对用印申请进行登记、汇总后方可用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领导

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表格等材料上用印。 

第八条 用印文件应一式多份,其中一份由业务科室指定人员归档留存备查,年度工作结束时汇总成册。

  违反印章管理规范,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后勤保障处业务科室各类公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7日